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关于规范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关于规范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依据中共宝清县委、宝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试行)。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办公室党组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得到正确落实。
(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要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县政府办公室实际。
二、决策事项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报请上级领导决定的工作事项;
5.干部职工的奖惩事项;
6.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调入、调出事项;
7.重大资产的变卖、租赁等形式的处置;
8.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人才的推荐和培养;
3.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楼及楼内设施的建设、改造;
2.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决策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2.财政、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原则和监管办法;
3.各项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上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使用;
4.大宗物品采购按照招投标程序,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操作。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安排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在办公室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前,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科室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机关中层干部任免和后备干部的推荐和培养要在办公室党组会议决策之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进行。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负责落实的科室、责任人、时限要求等。
四、议事规则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相关意见,确保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办公室党组会议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进行;重大决策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
办公室党组决策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公室党组会议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
五、监督检查
1.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2.建立“三重一大”工作台帐,定期向纪检组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办公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对给办公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情节、性质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黑ICP备1100356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