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信访局投诉监督室 娄 丹
前 言
信访工作法治化,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破解信访工作难题、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信访工作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要求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信访工作,确保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依法规范运行,确保人民群众信访行为依法有序理性。要把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使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 一 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
《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信访工作法治化是指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方面的法治化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规范化和具体化,“路线图”是通往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船”和“桥”,严守《信访工作条例》,推进法治化就有了依据和支撑;用好“路线图”,推进法治化就有了方法和路径。
第一部分 预防法治化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第十条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第十五条要求“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
要精准依法分类,落实源头预防常态化、超前防范常态化、诉访分离常态化。也要找准着力点,推动信访矛盾源头预防实现常态化,压实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解决在小、化解在萌芽,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基层做好信访工作,重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重在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重在全面排查把握潜在风险隐患主动防范,从源头上铲除引发信访问题的土壤。
第二部分 受理法治化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1.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通过走访形式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信访要求。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 、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信访人姓名(名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问题属地以及主要诉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概况。登记后及时约谈信访人,归纳总结并固定信访人诉求,精准依法分类 ,辨别是否为本部门职权范围后,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办理法治化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对信访事项办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信访工作“五个法治化”要求,办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要按照“受理→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路线图”进行。“路线图”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为民图”,是干部履职的“责任图”,是按时完成的“时限图”。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等,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办理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部分 监督追责法治化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专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监督和追责对受理信访问题责任、办理信访问题责任、引发信访问题责任的监督追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实际工作中,中联办、国家信访局督查追究责任必须到领导干部。同时,信访部门代替党委政府及时出具完善政策建议、改进工作建议、责任追究建议。
推进监督追责法治化,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系统内部的监督、信访部门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依纪依法加强监督追责,做到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五部分 维护秩序法治化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依法处理信访人违法犯罪活动作出了规定。维护信访秩序,重点是依法处理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范围的行为。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任务就是要使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工作目标就是要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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