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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五二农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25 15:32 文章来源:宝清县发改局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和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结合八五二农场实际情况,在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制定八五二农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八五二农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以户为单位计收,每户每月4.0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缴纳,每人每月4.00元。

2.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每人每月2.00元。

3.商服行业,按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60元(30平方米以下每月按20.00元收费);500(含500)—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0元;2000(含2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每月征收额度超过1500元按1500元收取。

4.饮食服务行业,每桌8人以下每月8.00元、每桌8人以上(含8人)每月12.00元。

5.个体室外摊位,每延长米每日2.00元。

6.停车场,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月100元;500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月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300元。

7.自行运送的非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每立方米收取4.00元;需要环卫部门清运的非生活垃圾,每立方米收取60.00元

8.道路污染清扫处理,每次每平方米1.00元。

9.建筑工地(含民用私人建筑),每平方米收取1.00元。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统收统支、专款专用、部门监督进行管理。

(一)征收范围:在八五二农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使用范围: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收费管理: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自征求意见起10天内受理反馈情况,电话:0469-5424632。

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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