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金催缴公告
依据陈千春2003年12月25日与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缴纳约定,未按时缴纳必须在每年的9月1日之前向国家(甲方)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土地使用者(乙方)金,超过9月1日按年租金的3%逐日缴纳违约金。如超过2个月视为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其用地属于非法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宝清县自然资源局412室领取《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缴纳欠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及违约金。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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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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