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县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对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即日起,各级河湖长、水务局及相关单位加强河道巡查力度,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69-5423358。
宝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宝清县水务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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