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按照2024年宝清县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小芳蔬菜商店销售的山东韭菜
(一)抽检情况
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小芳蔬菜商店2024年10月28日销售的山东韭菜,乐果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
(二)处理情况
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小芳蔬菜商店销售的山东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行为,当事人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进货票据,说明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且该批次韭菜已售罄,在召回期限内未召回到未被食用的该批次食品,不满足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查,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小芳蔬菜商店销售的山东韭菜在购进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
整改措施:继续加强对所售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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