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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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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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褐煤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双宝环审〔2026〕1号 |
2026年3月16日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内 |
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一、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电话:0469-5423586 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双宝环审〔2026〕1号
关于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褐煤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褐煤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黑龙江环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国能宝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褐煤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环信评估宝表〔2026〕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内,建设性质为新建。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0281.08m2。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该项目新建褐煤蜡生产线1条,年产褐煤蜡2249.33吨,副产品脱蜡褐煤87476.60吨、细颗粒粉煤10835.56吨。该项目主体工程包含1座占地面积1485.96m2封闭式备煤车间、1座占地面积1742.16m2封闭式干燥车间、1座占地面积1135.44m2封闭式萃取车间、1座占地面积930.24m2后处理车间,辅助工程包含1座占地面积453.44m2动力中心、2座总容积1200m3消防水池、1座设计规模1200m3/h循环水站,储运工程包含2台100m3内浮顶储罐、1座建筑面积805m2封闭式成品库、1个容积6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1个容积1580m3事故水池,1座占地面积30m2危险废物贮存库(成品库内)。该项目生活用水、消防补水及生产用水均来源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供水管网,生产用蒸汽和生活用热均依托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电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依托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污水处理厂,蒸汽冷凝水送至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电厂。该项目总投资25003.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应定期洒水降尘,未能实现封闭存储的物料堆场苫盖抑尘,运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加盖篷布等,施工期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限值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原料煤在破碎、干燥和储存转运过程中均应在密闭装置内进行,干燥机废气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破碎、筛分和粉煤仓废气经各自工段上方集气管道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挥发酚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萃取尾气、萃取剂储罐废气、旋液分离废气、蜡液浓缩塔回流罐废气、褐煤蜡循环真空尾气、树脂循环真空尾气、浓缩水冷尾气、一级盘干不凝气、二级盘干不凝气和冷却过滤气经管道收集至尾气缓冲罐,经冷凝器冷凝后再经水洗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脱蜡煤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2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对储罐要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确保密封良好,防止呼吸阀等部位出现泄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台账等。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现有建筑卫生间内,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冲洗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该项目运营期溶剂回收单元排水经精馏塔回收和活性炭过滤后与循环系统排水、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进入调节池+沉淀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且总铁<10mg/L后排入宝清县化工园区B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采取分区防渗,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实施重点防渗,对生产车间场地、仓库等所在区域实施一般防渗。设3座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布局,设置临时围墙,采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合理规划施工车辆的运行线路,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对设备基础的减振防振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该项目运营期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沉淀池沉渣掺入脱蜡褐煤中外售国能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废硅藻土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煤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树脂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鉴别为危险废物则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和化验室废液及其包装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园区和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总量控制。该项目排放颗粒物27.5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29吨/年。
三、该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将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六、宝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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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印发 |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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