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期)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期)
按照2025年宝清县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现将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宝清县文旺食品店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情况
宝清县文旺食品店2025年11月4日销售的甜椒,噻虫胺检测值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处理情况
宝清县文旺食品店销售的甜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查,宝清县文旺食品店销售的甜椒在购进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但未索要供货商执照及甜椒的农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能在流通环节发现食品污染问题原因。
整改措施:案发后其店内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蔬菜购进、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二、宝清县浩胜生鲜超市销售的澳芒芒果、小苔芒果
(一)抽检情况
宝清县浩胜生鲜超市2025年12月5日销售的澳芒芒果的吡唑醚菌酯检测值、2025年12月8日销售的小苔芒果的戊唑醇检测值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处理情况
宝清县浩胜生鲜超市销售的澳芒芒果、小苔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水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发现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虽未建立完成进货查验记录,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发现问题后能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完成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查,宝清县浩胜生鲜超市在商品购进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但未索要检测报告或承诺达标合格证明,未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在流通环节发现食品污染问题原因。
整改措施:案发后其店内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水果购进、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三、宝清县东来顺超市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情况
宝清县东来顺超市2025年12月8日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处理情况
宝清县东来顺超市销售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蔬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无主观过错,且发现问题后能主动召回所售蔬菜,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查,宝清县东来顺超市销售的山药在购进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
整改措施:继续加强对所售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宝清县宜买家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情况
宝清县宜买家生活超市2025年11月20日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测值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处理情况
宝清县宜买家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查,宝清县宜买家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在购进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
整改措施:继续加强对所售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宝清县平艺胜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芹菜
(一)抽检情况
宝清县平艺胜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2025年12月8日销售的姜、芹菜的噻虫胺检测值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处理情况
宝清县平艺胜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
经查,宝清县平艺胜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芹菜在购进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
整改措施:继续加强对所售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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