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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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双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宝清县域内的地震灾害、其他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做出相应调整。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域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人以上、2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域内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宝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全县抗震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组织研究制定县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县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乡镇(农场)政府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有关乡镇(农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发生。必要时,向市抗震指挥部提出跨县紧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请示县政府协调驻双部队、县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宝清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清监管支局、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县红十字会、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国网宝清县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县粮食服务中心、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乡镇(农场)政府等单位分管主要工作负责同志。指挥部成员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农场)、部门负责同志。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各乡镇(农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负责全面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保障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由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县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相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地震观测数据的分析结
论,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将综合分析研判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由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黑龙江省应急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农场)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首报给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地震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续报。
(2)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交通、住建、教体、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报告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包括地震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情况。也可在终报中对地震灾害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报告。
(5)在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本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报告,再迅速按工作程序审批后,上报有关文字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地震的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须首先报请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重大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6.0级以下地震灾害。分别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全面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统筹调动全县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及各类社会资源,同步提请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启动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县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当县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但未满足启动县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地震时,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依据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Ⅱ级)响应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先行处置工作。
(1)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宣布当地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落实管控措施,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范措施,加强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县指挥部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及时实施调度,迅速排查本行业重大工程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科学指挥受灾乡镇(农场)先行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县指挥部立即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政府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4)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用油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域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配合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0)执行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4.2.2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在双鸭山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县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险情以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2)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灾区;实时调度了解灾区道路、气象等状况。
(3)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5)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
4.2.3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震区所在乡镇政府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受灾乡镇政府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1、乡镇(农场)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乡镇(农场)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县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县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2、县级应急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根据抗震救灾需求,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秩序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和涉外事务工作。县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灾区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信与常规通信并行,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民兵、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上级派遣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乡镇(农场)统计人数和村屯需求统一派送,村屯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建(构)筑物,组织快速抢修恢复。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农场)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12)执行县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市级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在双鸭山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县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险情以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2)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灾区;实时调度了解灾区道路、气象等状况。
(3)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5)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
4.2.4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1)临震应急事件。在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后,我县处于预报区的乡镇(农场)政府要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措施,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4.0级以下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区域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新闻、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4)邻县(区)及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邻县(区)及市外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县邻近的市县发生地震后,并且对我县产生破坏的地震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我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程度,视情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4.3.1搜救人员
派遣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民兵、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上级派遣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3.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等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生活用水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
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床等各类救灾物资,在受灾乡镇(农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开展心理疏导。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4.3.4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国企等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4.3.5加强现场监测
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4.3.6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公路边坡、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油(气)站、输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重点设施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学校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8开展社会动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农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对口专业人员和力量,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生活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下,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保障工作。
4.3.10发布信息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合法合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4.3.11 做好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2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点时段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础设施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统计、金融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省、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县政府指导下,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乡镇(农场)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灾区乡镇(农场)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农场)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农场)、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抗震救援机构构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息系统与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指挥平台对接。县应急、住建、通信等有关单位和灾区所在乡镇(农场)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乡镇(农场)负责组织本辖区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市、县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乡镇(农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灾物资和装备实物储备,特别是针对我省高纬度特点,加强冬季物资储备,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引导家庭按照《黑龙江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储备重要、可靠、便携以及经济实用的应急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支配利用好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救灾资金,做好应急抢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乡镇(农场)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协调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融媒体、龙江网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宣传、应急、教体、文化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应急、教体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县政府是应对本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县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指导协调,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乡镇(农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农场)、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县政府工作。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现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研判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火山事件影响区域进行支援。县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
乡镇(农场)、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宝清县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应急措施。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10年。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办规[2022]10号)中的《宝清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注:因职能调整或人员变动,对该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印发的补充说明文件同样有效。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牵头统筹、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办、县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县红十字会、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县卫生健康局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助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县人武部协调上级指挥部派遣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县内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工作。支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救援行动。
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动员青年等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工作。
三、医疗防疫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武警中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监测、监督灾区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病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和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采取相应级别防控措施。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迅速指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武警中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
四、通讯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牵头,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应急通讯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构建指挥通信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共通信网络运行平稳,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和成员单位需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铁塔大数据等为决策指挥和精准救援提供支撑。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信号设施。负责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损失统计;负责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灾后恢复,监督受损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联通、电信、移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县武警中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通信抢修恢复等力量和物资的交通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员的运输的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在履行主要职责的基础上:
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负责赈灾邮件邮寄服务、邮寄渠道安全畅通和满足灾区人民群众用邮需求。
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修复被损毁的铁路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船舶的调配工作。
六、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各乡镇、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上级地震检测部门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与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在履行主要职责的基础上:
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各乡镇:负责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及统计结果。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受威胁群众的撤离、疏散、转移、安置。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重大危险源、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库、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库、水利工程险情,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七、群众生活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在履行主要职责的基础上: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灾区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资金的统筹和拨付。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无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邮政集团宝清分公司负责赈灾邮件邮寄服务、邮寄渠道安全畅通和满足灾区人民群众用邮需求。
县红十字会依托省市级募捐账户,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八、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清监管支局、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在履行主要职责的基础上: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学校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县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各类运输车辆。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县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九、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积极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县委宣传部组织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人武部牵头,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和草原局扑火队、民兵组织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统筹谋划、组织协调解放军、县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并指挥县内民兵组织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抢修、疫情防控、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救援,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协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定方案计划,协调落实有关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民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办、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清监管支局、县应急管理局、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国网宝清县供电分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各乡镇、社区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灾区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损毁等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按规定指导制定科学的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推动各行业领域恢复重建实施。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乡住房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交通设施恢复重建。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水利设施恢复重建。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牵头负责通信设施恢复重建。
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工负责受灾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分工负责市政设施恢复重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宝清县供电分公司分工负责能源设施恢复重建。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分工负责农业生产灾害恢复。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农业及军工等各类企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十二、涉外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在履行主要职责基础上: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县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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