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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9 16:16 文章来源: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一、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电话:0469-5423586  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附件:1.(双宝环审〔2026〕19号)关于宝清县亿海商贸有限公司粮食烘干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双宝环审〔2026〕20号)关于宝清县鸿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双宝环审〔2026〕21号)关于宝清县吉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烘干塔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双宝环审〔2026〕22号)关于宝清县隆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粮食烘干仓储贸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5.(双宝环审〔2026〕23号)关于宝清县禾润粮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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