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宝经合发〔2022〕12号)要求,开展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培育申报工作。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理。
一、申报对象
申报条件:
1.在宝清县域内注册备案登记的农产品经营企业。
2.申报主体企业在所处行业应具有带头示范作用。
3.申报主体所经营的农产品具有宝清县地域特色代表性。
4.申报企业2022年销售额至少5000万元。
5.申报企业2022年出口创汇额超过1000万美元。
6.申报主体应具有行业服务代加工能力,代加工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正常市场价格。
7.申报企业曾荣获评级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证书等。
二、扶持范围
针对申报主体,进行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培育的加工设备投入扶持。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的持企业经营执照证件、企业开户行证件、法人身份证明资料,并填写农产品产业化主体运营扶持审批表。
四、遴选机制
按照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分筛选。
五、申报时间
2023年2月25日至2月28日。
六、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邮箱bqshangwuju@126.com
七、联系地址和方式
地址:宝清县政府四楼
单位:经济促进合作局
联系人:陈逊
咨询电话:0469-6197615
评分标准
第一条 在宝清县域内注册备案登记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满足条件企业得5分。
第二条 申报主体企业在所处行业应具有带头示范作用。申报企业提供带头示范证明资料根据资料内容打分,本条内容满分为10分。
第三条 申报主体所经营的农产品具有宝清县地域特色代表性。申报企业提供经营产品得信息内容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证明信息,按照提供资料进行打分,本条内容满分为10分。
第四条 申报企业2022年销售额至少5000万元。申报企业提供2022年销售数据和财务证明资料,销售额最高者 得20分,每低于最高销售额依次递减5分,本条内容分值0—20。
第五条 申报企业2022年出口创汇额超过1000万美元。申报企业提供2022年出口贸易额和财务证明资料,外贸额最高者得20分,每低于最高销售额依次递减5分,本条内容分值0—20。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具有行业服务代加工能力,代加工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申报企业提供代加工服务承诺书证明资料,本条内容满分为15分。
第七条 申报企业曾荣获评级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证书等。申报企业提供所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国家级荣誉证明的每个5分,省级荣誉证明每个3分,市级荣誉证明每个2分,县级荣誉证明每个1分,本条内容可超额加分。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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