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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宝清县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4 16:25 文章来源:宝清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根据《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宝经合发〔202212号)要求,开展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培育申报工作。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理。

一、申报对象

申报条件:

1.在宝清县域内注册备案登记的农产品经营企业。

2.申报主体企业在所处行业应具有带头示范作用。

3.申报主体所经营的农产品具有宝清县地域特色代表性。

4.申报企业2022年销售额至少5000万元。

5.申报企业2022年出口创汇额超过1000万美元。

6.申报主体应具有行业服务代加工能力,代加工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正常市场价格。

7.申报企业曾荣获评级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证书等。

二、扶持范围

针对申报主体,进行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培育的加工设备投入扶持。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的持企业经营执照证件、企业开户行证件、法人身份证明资料,并填写农产品产业化主体运营扶持审批表。

四、遴选机制

按照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分筛选。

五、申报时间

2023225日至228日。

六、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邮箱bqshangwuju@126.com

七、联系地址和方式

地址:宝清县政府四楼

单位:经济促进合作局

联系人:陈逊

咨询电话:0469-6197615

 

 

评分标准

 

第一条  在宝清县域内注册备案登记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满足条件企业得5分。

第二条  申报主体企业在所处行业应具有带头示范作用。申报企业提供带头示范证明资料根据资料内容打分,本条内容满分为10分。

第三条  申报主体所经营的农产品具有宝清县地域特色代表性。申报企业提供经营产品得信息内容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证明信息,按照提供资料进行打分,本条内容满分为10分。

第四条  申报企业2022年销售额至少5000万元。申报企业提供2022年销售数据和财务证明资料,销售额最高者 得20分,每低于最高销售额依次递减5分,本条内容分值020

第五条  申报企业2022年出口创汇额超过1000万美元。申报企业提供2022年出口贸易额和财务证明资料,外贸额最高者得20分,每低于最高销售额依次递减5分,本条内容分值020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具有行业服务代加工能力,代加工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申报企业提供代加工服务承诺书证明资料,本条内容满分为15分。

第七条  申报企业曾荣获评级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证书等。申报企业提供所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国家级荣誉证明的每个5分,省级荣誉证明每个3分,市级荣誉证明每个2分,县级荣誉证明每个1分,本条内容可超额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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