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本机关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在宝清县西山煤矿三井门前查获两堆无主河砂,共约9885立方米,因该河砂涉嫌非法盗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已对上述两堆河砂予以扣押,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告知上述河砂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扣押期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上述河砂予以没收并进行拍卖、变卖。扣押期限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月1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到本机关主张权利和接受调查、处理。
依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之规定,结合集体讨论结论,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 对约9885立方米河砂予以没收。
2. 对约9885立方米河砂进行拍卖、变卖。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宝清县人民政府或双鸭山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清县水务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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