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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清县挠力河源头区(城墙拉河河口-大泉沟河口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程项目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7 14:34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5423586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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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清县挠力河源头区(城墙拉河河口-大泉沟河口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程项目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挠力河城墙拉河至大泉沟河段

宝清县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工程起点位于挠力河城墙拉河河口,终点至挠力河大泉沟河口,治理范围河道长度为:挠力河13.2km、挠力河支流大泉沟1.3km,建设性质为新建。该工程总占地面积29.97hm2,主要建设内容为:河滨岸带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针对缓冲区植被退化严重的区域进行生态补植、修复,面积约0.3618hm2;在挠力河两岸建设生态护岸18.36km;对土地沙化严重区域进行生态修复、修复,面积约0.3618hm2;在大泉沟两岸建设生态护岸2.679km。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挠力河沿线生态修复面积约4.3441hm2;营建自然湿地总面积20500m2;营建水生植物净化区总面积22941m2;灌草恢复区栽植灌草面积30778m2。该项目总投资5417.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3万元。

(一)建设期:

1、该项目施工中临时占用耕地面积6.5995hm2,采取表土剥离措施,表土剥离应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剥离,表土单独堆存,用于后期土地复垦;在全面整地后,在原地类林地及草地范围内进行栽植灌草,灌草栽植面积4.1565hm2,栽植灌木柳;施工弃土流向七一山废弃石场,平整后用作矿山修复绿化用土;合理选择施工工期,尽量选择枯水期施工;施工废水和固废禁止排入河道;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施工时间。

2、该项目施工场地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运输道路的降尘洒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3、该项目施工时应文明施工,洒水作业,对散料堆场采用洒水喷淋防尘,并用蓬布遮盖建筑材料;施工场地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砂石料采取密目苫盖措施;运输车辆进出的主干道应定期洒水清扫,途经敏感点处减缓行驶车速。运输沙、石、水泥、剩余弃土、垃圾的车辆装载高度实行封闭运输。加强对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柴油发电机,弃土运至弃土场过程采取苫盖措施,车辆减速慢行,避让周围环境敏感点。施工区域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4、该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临近敏感点处设置隔声围挡;注意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操作,保证施工机械保持在最佳状态,降低噪声源强度;施工车辆行至敏感点时减速慢行;施工场地禁止夜间加工和运输作业。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5、该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工程弃土流向主要为七一山废弃石场,平整后用作矿山修复绿化用土,项目区弃土全部用于生态修复。

(二)运营期:

该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产生。该项目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程项目,项目的建设将会改善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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