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2024—2026年促进大鹅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5-07 15:11 来源: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清县2024—2026年促进大鹅

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清县2024—2026年促进大鹅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7日


宝清县2024—2026年促进大鹅产业

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大鹅从育雏到基地向屠宰深加工全产业链条发展,不断扩大鹅产业规模,提升规模化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县域经济发展2024年起,我县计划连续三年(2024—2026年)投入固定资金用于扶持和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将鹅产业纳入我县特色主导产业,以鹅经济“振翅高飞”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补贴扶持对象

大鹅补贴扶持对象确定为:在宝清县属范围内(包括农垦)集中养殖大鹅达到1000只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二、补贴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县级财力统筹解决。

三、政策期限

大鹅保险投保从4月15日开始,肉鹅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5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补贴标准及扶持内容

(一)政策性补贴

1.鹅雏保险补贴: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黑财金〔202442号)要求,对县域内(不包含农垦)饲养大鹅超过1000只的养殖场(户)开展大鹅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为4.8元,单位保额为80元。保险费用中中央财政占比30%、省级25%、县级25%及养殖户20%,按照规定比例,每只大鹅县级匹配资金1.2元,需养殖户每只大鹅交付保费0.96元。如农垦系统出台大鹅保险政策,需通过农垦系统申报;如农垦系统无大鹅保险政策,则按上述保费标准,保险费用按县级80%、养殖户20%比例,每只大鹅县级匹配资金3.84元,需养殖户每只大鹅自付保费0.96元。(各乡镇政府、三大农场、农林牧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保险公司牵头负责)

2.商品鹅出栏补贴:县政府对县内2024-2026年度每年年末出栏单个商品鹅场以产地检疫票据证明为准,只统计当年鹅出栏量,不可跨年度累计,给予扶持。

1年末累计出栏5000-29999的单个商品鹅场,每只鹅补贴1元。

2年末累计出栏30000-49999的单个商品鹅场,每只鹅补贴2元。

3年末累计出栏50000-99999的单个商品鹅场,每只鹅补贴3元。

4省农业农村厅20242025年按照10万只以上养殖场商品鹅实际出栏数量,每只鹅补助5元,不受年度新增商品鹅和出栏数量限制。

5商品鹅出栏补贴政策以最高出栏量为准,超过10万只申请省级补贴,各项出栏数量不可同时享受补贴。

3.鹅业龙头企业、特色基地示范场(户)补贴:

1扶持当年饲养量达到10万只以上的新建养殖企业、基地,由畜牧兽医总站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金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扶持鹅产业特色养殖基地建设,由畜牧兽医总站认定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给予一次性据实补贴,每年补贴范围不超过5户,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具体补贴的方式、标准等细则由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制定,并按照细则要求开展审核验收及补贴工作。

4.大鹅屠宰深、加工产业补贴:对项目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鹅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向省级申请项目支持,给予补贴。

(二)导向性扶持

5.培育龙头企业:要通过优化存量和引入增量并行,一方面要引导支持县内有意愿有潜力的养殖场(户)整合,按全产业链发展,特色养殖村(屯)发展要求,规划布局,整合资源,扩大产能、丰富品种、提升品质、创建品牌,千方百计培育壮大一批鹅养殖业龙头企业。另一方面要对外招商引资,引入省内外大型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羽绒加工、鹅肉加工、屠宰、养殖等各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形成相对稳定的上下游产业集聚配套,促进我县优质鹅资源得以就地加工转化,形成产业结构更加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健康发展格局。

6.推进绿色清洁发展: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种养循环、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探索“以地定畜、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等生态养殖新方向,推广鲜食玉米种植与青贮饲料制作新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提高养殖场(户)场所设施化、生态化水平,安装病死鹅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提高机械化粪污收集和处理能力,实现规模化养鹅场粪污资源化利用。

7.科技支撑能力提升行动:通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数字化升级等措施。充分利用农闲时期,围绕我县鹅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开展广覆盖、多渠道、多形式的专题培训模式,集成、示范、推广鹅产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快最新的鹅产业科学技术进村入户和科技成果广泛应用。提高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探索建立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培训“跟踪科研、学习技术、快速应用”的长效机制,通过畜牧兽医人员系统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指导能力。

8.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行动:通过提升全产业链效益、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鹅产业多种功能等措施。下大力气提升畜牧从业者的合作化、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引导养殖散户和规模养殖场联合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社;引导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养殖场建立标准化屠宰、加工企业;支持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联合饲料企业,合作开展饲料加工;支持畜牧业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与养殖场户或合作社结成稳定的利益关系,打造全产业链,延伸价值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产业发展。   

9.法治保障能力提升行动:通过组织畜牧业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在街道的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宣传;在街道主要广场或商业中心,设立畜牧法宣传展板和模拟养殖场现场模型进行展览宣传;将畜牧法律法规宣传口号张贴在公共场所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短视频等平台进行媒体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畜牧法规,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提高畜禽场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条例意识,规范养殖行为,降低违法违规率;二是群众普及畜牧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饲养习惯和安全意识,同步提高市民的畜牧知识水平;三是通过群众转化和宣传活动推进,使畜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构建美丽农村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10.乡镇工作激励补贴:对完成以上59条措施工作突出,且对于当年大鹅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乡镇经畜牧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给予工作激励补贴。

1出栏量达到5万只以上的乡镇,年末经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确认后,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政府2万元。

2出栏量达到10万只以上的乡镇,年末经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确认后,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政府3万元。

3出栏量达到20万只以上的乡镇,年末经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确认后,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

4出栏量达到30万只以上的乡镇,年末经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确认后,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政府10万元。

5出栏量达到50万只以上的乡镇,年末经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确认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所在乡镇政府进行奖励。

(三)支持性保障

11.贷款帮扶: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大鹅规模养殖场(户)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宝清监管支局牵头负责)

12.技术服务: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投入品供应等生产性服务。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总站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开展大鹅养殖、防治疫病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大型养殖示范基地、特色养殖村,引导籽鹅的繁育、养殖、加工,向养殖场(户)提供鹅雏、技术、管理、防疫、品牌和销售保障类服务,加快形成品种统一、技术统一、质量统一、防疫制度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渠道统一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促进要求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畜牧兽医总站负责落实)

13.用地审批: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乡镇政府、村集体要积极帮助新建的规模养殖场提供符合用地、环保等要求的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养殖用地需求。(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14.政策扶持: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养殖场对上争取国家和省专项政策资金扶持,进一步整合全县各类涉农资金,积极支持大鹅生产发展。(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15.电力供应:支持大鹅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建设或改造养殖场区电力设施,简化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办理养殖业用电手续,保证养殖生产用电供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牵头负责)

五、申办程序

符合保险条件的养鹅场(户)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政府负责与保险公司衔接,开展大鹅保险业务。县属三大农场、农林牧场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办落实工作。项目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

六、监督问效

1.各乡镇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开展保险相关手续,确定养殖规模,签好相关协议及订单。

2.为防止弄虚作假,在各养殖场(户)投保后,由县畜牧部门、保险公司联合相关部门抽取部分投保户对其实际养殖量进行现场核查。

3.各养殖场(户)需保证投保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对于人为故意造成鹅只死亡骗取保险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保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报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4.补贴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5.补贴资金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落实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6.本扶持政策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总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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