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5-09 15:13 来源: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4〕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0号)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双政办发〔2024〕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国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完善制度、执行标准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方面的配套规定,完善制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认真做好关于国旗的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执行国旗的有关国家标准,促进提升国旗相关产品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强化国旗制作、销售和收回管理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国旗制作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国旗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的回收,要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社区指导中心负责。(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设置国旗回收点,明确集中放置场所,指定专门处置单位,常态化开展国旗收回处置工作妥善保管不得再次流入社会。各有关单位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于每年12月中旬移送县政府督察室。同时,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回收的国旗数量、破损程度等情况。县政府督察室统一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对收回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现场使用国旗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主办方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依法依规送交处置。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三、依法规范国旗升挂、使用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要加强国旗的相关管理工作。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求以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升挂国旗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依照国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十)依照国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十)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升挂国旗有关规定,及时纠正不规范升挂、使用国旗的做法,县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政府)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十四)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0号)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双政办发〔2024〕21号)要求,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县级国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处置等有关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国旗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

(十六)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5月底前做好国旗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收回处置。各部门国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

附件:关于成立宝清县国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成立宝清县国旗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的通知

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0号)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双政办发〔2024〕21号)要求,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县级国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柳    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司法局党组成员、小城子司法所所长

        王喜堂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员:姜英昊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连君    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华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于鑫伟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玉楼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立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县政府外事办负责人

国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履行组成人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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