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清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06-22 10:11 来源: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清县电动自行车

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刻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我县制定了宝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2

宝清县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发202421号)以及《双鸭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双政办发〔202429号)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聚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事故溯源等重点环节,全面推动实施全链条整治,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紧盯生产销售环节,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1.规范行业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正面清单”目录执行,将动态公告及时传达下发。(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健全标准体系。紧盯《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订,结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工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国家有关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的解读和宣贯,指企业依标生产。强化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全覆盖检查,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支持蓄电池生产企业在新型蓄电池领域加大科研投入,研发生产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蓄电池,提高新型蓄电池安全性能,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系数。(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3.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9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全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督促生产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排查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查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逐级报省、国家市场监管门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

4.加强销售企业监管。排查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产品销售企业,督促全面落实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等管理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8月底前完成。加强对销售企业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针对目前我县暂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指定认证实施机构的实际,从严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安全宣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5.规范线上运营。市场监管、公安、工信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法加强电商平台企业监管,督促其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网售电动自行车商品、广告、信息审核力度,强化日常检查监控,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815日前完成。严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6.落实互认协同。规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蓄电池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7.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按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统筹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严格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项目配套,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标准和配建要求设计实施。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商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周边、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的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但不得改变空间属性,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确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8.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结合城市体检,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列出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应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电力报装等手续,并须满足必要的消防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202410月底前完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9.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电价按居民电价执行。指导电力企业强化靠前服务意识,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做好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建设运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标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检查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202410月底前完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配合)

10.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实时监控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202410月底之前完成。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社会单位推广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动态监控等措施,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202410月底之前完成。涉及电梯改造的,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电梯改造单位进行施工告知,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待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效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11.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错时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各乡镇、县社区指导中心、社区(村)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巡查提示。县住房城乡建设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各乡镇、县社区指导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于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充(换)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政府热线投诉、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纠治。消防、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应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电池集中充(换)电场所设置、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定期对集中充(换)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社区指导中心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2.严查非法改装行为加强案源管理,快速核查处置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和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开展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及时公示处罚信息,形成有力震慑。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13.制假售假行为。从严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的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14.路面执法力度强化路面管控,严查交通违法。针对电动自行车体型小巧、出行方便的特点,科学进行警力部署,在市场、商城、夜市等电动自行车通行较多、流量较大的路段开展检查,严格对电动自行车的查纠整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持续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违法查处率。突出交通违法整治重点时段,特别加大对早、晚高峰时段的监管力度,坚持“逢违必究、逢违必查”工作原则,加强巡逻管控,遏制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15.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严格审查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把好准入关。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对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管理。(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的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组织各乡镇、县社区指导中心、社区(村)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工作,明确架空层使用管理检查要求,全面摸排辖区架空层底数情况,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重点检查架空层与建筑防火分隔及消防设施器材、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及维护保养等情况;对基层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结合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与,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建设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按照要求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督促落实车辆分组停放措施,推动加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充电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0246月底前完成。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依法责令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20248月底前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社区指导中心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7.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指导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完善报废回收体系,强化蓄电池安全监管

18.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贯彻落实国家方案、省、市、县方案要求,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引导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积极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市民选用换电型电动自行车,推动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加快退出使用,有效防控老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

19.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持续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指导,将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配合国家完善老旧电池报废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宣贯和推广。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配合国家、省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配合)

强化溯源追责,实施联合惩戒

20.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消防、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消防、公安、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凡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配合)

21.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加大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的曝光力度,对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在主流媒体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应列尽列”原则,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信用监管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实施专班专抓。县安委会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工作方案进行拆解细化,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以及日常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宣传、敲门入户、“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消防部门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知识、典型火灾案例。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重点区域张贴宣传挂图和警示标语,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宣传废蓄电池的危害和安全回收方式,将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作为宣传教育内容之一,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住建、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宣传工作。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印发宣传工作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开展宣传,利用已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和避险自救基本技能,跟踪报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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