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清县2024年冬季清冰雪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清县2024年冬季清冰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宝清县2024年冬季清冰雪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冬季清冰雪工作,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市貌整洁,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县领导对全县城市管理的要求,以提高冬季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加强领导组织、部门协调、统一调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网格管理、明晰流程标准、强化督导检查、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推进清冰雪责任、措施、标准全面落实,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冰雪天气对城市道路交通、生产生活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原则。以群众需求为中心,科学规划清冰雪整体工作,优先保障主要街路、重点路段、重点场所的交通畅行,同时兼顾其他道路和各类交通堵点。合理高效推进扫、推、铲、运等工作流程,全力维护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坚持“安全至上”原则。定期对专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操作。合理规划人员数量、工作时间,配齐配全防护设施,及时检查、检修各类机械设备,做好清冰雪工作警示提示及交通疏导,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清冰雪工作安全进行。
(三)坚持“步调一致”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企事业单位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商户门前三包、行管部门各负其责、单位包保路段等工作要求,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确保全县清冰雪工作“一盘棋”。
(四)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在清冰雪作业期间,主体责任单位,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要将所分担区域的积雪清运至雪场或堆放路沿石以下,实行全覆盖式清雪作业,确保城市面貌干净整洁。
三、部门分工
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联合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清冰雪工作督导检查;
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相关部门落实清冰雪工作任务,并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清冰雪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清冰雪工作经费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对相应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解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落实沿街商户清除冰雪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极端暴雪灾害天气的相关应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预报,向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和各成员单位及时发送信息;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清冰雪作业期间疏导清理路边停放车辆,对相关道路分段封闭式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城市清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通知各学校周边清冰雪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清冰雪包保责任区域划分,发布清雪令,协调、指导、督办、处罚、检查、通知沿街企事业单位和商铺“门前三包”、各清雪责任单位的冰雪清扫、清运工作;
县社区指导中心:负责通知无物业小区及弃管小区业主,按规定时间将冰雪清到小区外路沿石以下,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县物业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有物业公司的小区,将开发区域范围内的积雪按规定时间推到小区外路沿石以下,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四、责任区域
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及辅路的冰雪清扫、装运,负责无包保单位、无主商铺人行道的清除冰雪工作,负责居民小区冰雪的装运,负责雪场的建设、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清理中心城区以外公路的清除冰雪工作,以及负责县政府专题会议(〔2024〕11次)规定的城区主次干道(硬化路)划分责任区域道路清冰雪工作。
宝清镇政府:负责城中村平房区、无绿化带、无人行道道路清冰雪工作,以及负责县政府专题会议(〔2024〕11次)规定的城区主次干道(硬化路)划分责任区域道路清冰雪工作。
县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各有物业小区清冰雪联络、督导、检查工作,以及负责县政府专题会议(〔2024〕11次)规定的城区主次干道(硬化路)划分责任区域道路清冰雪工作。
各包保单位:负责包保街路的清雪工作(各单位包保街路详情见附件1),以雪为令,结合门前三包,将包保责任分担区积雪及时清理到路沿石以下。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人民广场及周边人行道、天府公园及周边人行道、人才公园、健康步道冰雪的清扫、装运工作;
县恒泰城市建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奥体广场及周边人行道、幸福公园及南北两侧停车场、居福山公园、三中西侧小广场、民生大厦冰雪的清扫、装运工作;
自管自用区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驻军、大中小企业、大型商超、礼堂等负责单位按规定时间推到路沿石以下。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县体育服务中心:负责公共体育场内及外部停车场的清冰雪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创意中心广场及周边人行道清冰雪工作。
临街工商业户:负责自家门前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的清冰雪工作;
学校周边:无包保责任单位的人行道,由学校自行将积雪推到路沿石以下。
极端天气路段分工:在特殊极端天气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相应主次街路的清冰雪工作(详细分工见附件2)。
清理冰锥: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锥。无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的,由属地社区或村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加大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和个体工商户门前清雪的管理,落实好门前“三包”工作,对不履行门前“三包”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物业小区不及时清理小区内积雪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并在县级融媒体公开曝光。
五、工作流程
(一)动员部署。在冬季降雪前,组织召开全县清冰雪动员部署会议,提高各单位、各部门思想认识,压实各级清冰雪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及目标,做好机械、场地、人员、资金的准备保障,全面提升清冰雪工作效能。
(二)预告预警。气象部门对降雪进行预测预报,并向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可以预警的灾害性降雪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各单位、各部门接到预告预警后,做好随时清冰雪准备。
(三)清雪通知。坚持“以雪为令”原则,由县住建部门随时发布通知,第一时间组织主体责任部门开展清冰雪工作,并发动一切可动员力量,迅速投入到“清冰雪战斗中”。
(四)实施作业。实施清冰雪作业期间,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清扫、集堆、装车、运输、卸车的流程进行操作。依照网格化分工,交警、环卫、包保单位、工商业户彼此联系、协同作战。实施作业期间,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或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体化办公,随时调度协调。(各单位网格化分工见附件4)
(五)督导检查。清冰雪作业期间,督导检查组进行全程督导检查,相关通报每日一发。
(六)总结验收。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对全县清冰雪工作开展实地验收,适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查找短板和不足加以整改。
六、清雪标准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冰雪工作责任划分、区域划分、工作流程开展好冬季清冰雪工作。
(一)限时清冰雪标准。按照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的量级,进行限时作业。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清扫,属于小雪、中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以内完成;属于大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48小时以内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清扫,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级,应当分别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以内完成。特大或连续暴雪依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清扫时间。
(二)主要街路清冰雪标准。主要街路的冰雪,清扫至两侧路沿石露出原有路面和交通标线,两侧人行路上无残冰残雪。商户门前无残冰残雪。
(三)次要街路清冰雪标准。次要街路的冰雪,清扫至路沿石内侧,达到雪堆无遗漏、无残冰残雪、路面平整,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准。人行路和商户门前无残冰残雪。
(四)背街巷道(城中村)清冰雪标准。背街巷道的冰雪,清扫后达到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五)居民小区清冰雪标准。各小区以雪为令,按照每次清冰雪通知的相关要求,将积雪清扫至路沿石以下,待环卫等相关部门装运,不得将积雪抛洒到城市公共道路上或绿化带内。小区内的主要道路要清根见底,其他道路要保障行人、车辆通行。
(六)其他公共区域。除城市道路、居民小区以外的公园、广场、健身步道、大型商超、礼堂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临街空旷地带,视具体情况按照主要街路或次要街路的标准进行清扫。
(七)包保单位清冰雪标准。各包保单位严格按照限时清冰雪标准规定的时限内,将积雪清理到路沿石以下,露出原有路面、路砖。并在2至3米宽度范围内堆积成堆,待环卫部门统一装运。坚决禁止将冰雪堆积到绿化带内及向道路上扬洒冰雪。
(八)各类管线修复清冰雪工作标准。各类管线跑、冒、滴、漏形成道路积冰,由责任单位在管线修复后72小时内清扫装运完毕,要保证清根见底。
(九)极端天气清冰雪办法。遇到极端天气时,在县清冰雪工作小组统一协调指挥下,按清雪标准清运。各包保单位清雪车辆需设立独立标识,自行计量、统计、核算,进雪场后需服从环卫中心统一指挥。
七、督导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确定1名专职领导负责推进清冰雪工作,并挑选1名责任心强、协调能力高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二)快速统一行动。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雪情,及时发布清雪通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督导检查。清冰雪作业期间,由督导检查组对全县清冰雪工作进行跟踪式督导检查,对于工作积极主动、效果良好的给予表扬,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问责批评。
八、组织机构
为有效加强全县清冰雪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特成立宝清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具体如下:
组 长:蔡纯意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显曦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社会工作部部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
成 员:邢远东 县委办公室主任
何 风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郑 堃 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董学明 县财政局局长
孙清焱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于德水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心诚 县司法局局长
袁 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车 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晓羽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谢 明 县社区指导中心基层党委书记
潘杰先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孙平安 县气象局副局长
王立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秀明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王英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胜利 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林 宇 县物业服务中心主任
姜 涛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
刘万海 县恒泰城市建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下设7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一)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 长:王显曦
副 组 长:王英杰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二)清运工作组
组 长:王胜利
副 组 长:衣长海
成员单位: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物业服务中心、县社区指导中心。
(三)清障工作组
组 长:王秀明
副 组 长:邓守本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居民小区工作组
组 长:谢 明
副 组 长:林 宇
成员单位:县社区指导中心、县物业服务中心。
(五)临街商户工作组
组 长:王英杰
副 组 长:姜孝鹏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社区指导中心。
(六)宣传报道工作组
组 长:潘杰先
副 组 长:牟海彬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直机关工委、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七)督导检查工作组
组 长:郑 堃
副 组 长:陆振村 李文华
成员单位:县直机关工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冬季清冰雪工作作为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检验工作执行力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清冰雪工作优质、高效、有序进行。
(二)制定方案,应对险情。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冬季清冰雪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持续性降雪和灾害性降雪,要提前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保证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灾害性降雪,要在最短时间内清除积雪,保证城市交通和广大市民生产生活正常运行。
(三)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县城市清冰雪工作专班以及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全力配合、协同作战、及时沟通,组织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冬季清冰雪工作。
附件:1.宝清县城市冬季清冰雪工作各单位包保路段明细表
2.宝清县城市冬季清冰雪工作极端天气下包保街路明细表
3.宝清县城市冬季清冰雪工作网格化体系明细表
4.《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行政处罚规定摘选
附件2 宝清县城市冬季清冰雪工作极端天气下 包保街路明细表 |
|||
序号 |
包保路段 |
包保单位 |
负责人及联系电 |
1 |
中央大街 |
住建局 |
|
2 |
利民街 |
工信局 |
|
3 |
胜利街 |
城镇供水服务中心 |
|
4 |
通达街 |
林业和草原局 |
|
5 |
建设街 |
教育和体育局 |
|
6 |
通航街 |
财政局 |
|
7 |
友谊街 |
生态环境局 |
|
8 |
永康街 |
公安局 |
|
9 |
平安街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安仁街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1 |
新华路 |
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
|
12 |
人民路 |
热电厂 |
|
13 |
永发路 |
自然资源局 |
|
14 |
连丰路 |
农业农村局 |
|
15 |
文体路 |
发改局 |
|
16 |
广播路 |
信访局 |
|
17 |
向阳路 |
东升湿地管理局 |
|
18 |
西幸福路 |
民政局 |
|
19 |
东幸福路 |
恒泰公司 |
|
20 |
朝阳路 |
七星河湿地管理局 |
|
21 |
解放路 |
宝清镇政府 |
|
22 |
宝密路 |
医疗保障局 |
|
23 |
东明路 |
水务局 |
|
24 |
乐业路 |
卫健局 |
|
25 |
东升路 |
住建局 |
|
26 |
双元街 |
人社局 |
|
27 |
真理街 |
文广旅游局 |
|
28 |
新民街 |
煤管局 |
|
29 |
平顺街 |
司法局 |
|
30 |
神华街 |
审计局 |
|
31 |
居义街 |
应急局 |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网格员统计表 |
||
执法一中队(中央街以北新华路以西) |
中央大街、连丰路 |
岳宏翰 |
永发路 学府街 |
徐 鑫 |
|
利民街 客运街 |
金鸿斌 |
|
文体路 通航街 |
董福谊 |
|
建设街 |
张 雷 |
|
执法二中队(中央街以北新华路以东人民路以西) |
中央大街 |
陈晓龙 |
新华路、通航街 |
何万强 |
|
利民街、友谊街 |
曲吉东 |
|
向阳路、安仁街 |
邢长达 |
|
建设街 |
艾 庆 |
|
安居路、平安街 |
马昆仑 |
|
站前街、永康街、建康街 |
张广辉 |
|
执法三中队(中央大街以北,站前街以南,人民路以东,幸福路以西
|
中央大街 |
叶 艺 |
利民街 |
于 军 伊鹏志 |
|
建设街 |
高文双 |
|
友谊街 |
丛义伟 |
|
人民路 |
李英坤 马士俊 |
|
执法四中队(运河桥以西) |
中央大街 |
赵世龙 |
东升路 |
白玉铁 |
|
利民街 |
唐肇熙 |
|
通达街 |
金喜刚 |
|
执法五中队(中央大街南侧、西幸福路、人民路、通达街) |
中央大街南侧 |
李 峰 |
人民路 |
刘海涛 宁莉莉 |
|
通达街 |
边 江 |
|
西幸福路 |
林远超 |
|
执法六中队(中央大街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华路以东
|
中央大街、平顺街 |
张金明 |
胜利街、真理街 |
陈 雷 |
|
真理街、通达路 |
蔡云飞 |
|
通达路、双元街 |
李维国 |
|
双元街 |
李 忠 |
|
执法七中队(中央大街以南-新华路以西
|
中央大街、新民街 |
徐 磊 |
通达街-文体路 |
王志海 |
|
连丰路-兴旺路 |
蔡昌宇 |
|
永发路 |
程伟兴 邓忠敏 |
附件3-2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格员统计表
建设所
徐利为 |
↑北
人 民 路
|
和平所
崔文博 |
中央大街 ←西 |
|
中央大街 →东 |
真理所
赵文涛 |
人 民 路 ↓南 |
胜利所
张虎 |
辖区内所有街道由辖区所负责
附件3-3
交警大队网格员统计表
序号 |
负责人 |
包保路段(主要) |
包保路段(次要) |
1 |
裴仲森 |
通航街、永康路 |
站前街、安康街 |
2 |
栗瑞石 |
中央大街(一百货以西) |
永发路、文明路 |
3 |
梁成泽 |
中央大街(一百货以东) |
东幸福路、西幸福路 |
4 |
康华夏 |
利民街 |
安居路、轻工市场 |
5 |
刘东辉 |
人民路(二百货以北) |
建设街 |
6 |
许 堂 |
人民路(二百货以南) |
新民街 |
7 |
汉和文 |
新华路(一百货以北) |
友谊街、安仁街 |
8 |
齐 飞 |
新华路(一百货以南) |
双元街 |
9 |
刘兆鹏 |
胜利街 |
平顺街、真理街、居义街 |
10 |
马 驰 |
连丰路 |
客运街、学府街 |
附件3-4
宝清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清冰雪责任网格
(总负责人为主任王胜利、副主任衣长海,网格责任人如下:)
管理区域 |
一级网格 负责人 |
二级网格责任人 (队长) |
东至新华路、南至宝石河桥、西至宝勃路、北至中央大街 |
李慧莉
|
邓守金
|
东至马鞍山、南至南大地、西至新华路、北至中央大街 |
藏良强
|
|
东至创业大街、南至中央大街、西至新华路、北至火车站 |
侯端海
|
|
东至新华路、南至中央大街、西至外环路、北至出城口 |
王洪义
|
附件3-5
物业服务中心企业概况及网格员设置
网格 |
序号 |
姓名 |
管理区域 |
工作职责 |
网格 曹玉泉 李巍峰 王玉江 |
1 |
张 慧 |
明珠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2 |
曹玉泉 |
锦绣新城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 |
曹玉泉 |
学府新城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 |
曹玉泉 |
玖郡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 |
曹玉泉 |
富贵世家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6 |
曹玉泉 |
物流一期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7 |
曹玉泉 |
物流二期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8 |
曹玉泉 |
运输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9 |
李巍峰 |
天泰仕郡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0 |
李巍峰 |
学府苑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1 |
李巍峰 |
新盟福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2 |
李巍峰 |
唯美品格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3 |
李巍峰 |
农资大市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4 |
王玉江 |
安居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5 |
王玉江 |
二高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6 |
王玉江 |
天誉府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7 |
王玉江 |
时代新城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8 |
王玉江 |
天府丽都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19 |
王玉江 |
国资丽景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0 |
王玉江 |
法官公寓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网格 王东阳 李方升 |
21 |
王东阳 |
新华名苑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22 |
王东阳 |
三江明珠苑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3 |
王东阳 |
天府名苑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4 |
王东阳 |
北秀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5 |
王东阳 |
北兴二期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6 |
王东阳 |
一品华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7 |
王东阳 |
成龙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8 |
王东阳 |
百盟一号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29 |
王东阳 |
政府廉租楼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0 |
王东阳 |
嘉宝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1 |
王东阳 |
金茂华府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2 |
李方升 |
和平里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3 |
李方升 |
盛世祥府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4 |
李方升 |
馨悦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5 |
李方升 |
银河花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6 |
李方升 |
颐河庭院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7 |
李方升 |
利民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8 |
李方升 |
工商局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39 |
李方升 |
汽修厂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0 |
李方升 |
阳光花园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1 |
李方升 |
泰兴综合楼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2 |
李方升 |
世纪花园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3 |
李方升 |
时代公寓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网格 李文龙 李峰洪洋袁鹏 |
44 |
李文龙 |
盛泰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45 |
李文龙 |
兴源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6 |
李文龙 |
鸿信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7 |
李 峰 |
皇家花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8 |
李 峰 |
福缘9号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49 |
李 峰 |
平顺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0 |
李 峰 |
福源观邸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1 |
李 峰 |
宝清宾馆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2 |
洪 洋 |
安康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3 |
洪 洋 |
连丰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4 |
洪 洋 |
国资名都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5 |
洪 洋 |
富贵人家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6 |
洪 洋 |
唯美清华城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7 |
袁 鹏 |
紫文苑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
58 |
袁 鹏 |
新世纪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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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袁 鹏 |
新花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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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 石永新 吴立忠 闫士红 |
60 |
石永新 |
汇丰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61 |
石永新 |
东方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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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石永新 |
建工之家一期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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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石永新 |
建工之家二期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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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石永新 |
御景旷世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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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石永新 |
茗轩榭佳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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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石永新 |
东方第一邨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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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石永新 |
中央街公寓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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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吴立忠 |
绿源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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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吴立忠 |
同利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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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吴立忠 |
金润华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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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吴立忠 |
金地雅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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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吴立忠 |
源财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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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吴立忠 |
新聋哑住宅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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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闫士红 |
绿洲八度空间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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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闫士红 |
绿林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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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闫士红 |
福龙湾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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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闫士红 |
绿岛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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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张晓东 |
地税局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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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张晓东 |
太姥小区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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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张晓东 |
新世纪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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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张晓东 |
星河嘉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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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张晓东 |
嘉晟家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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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张晓东 |
绣水花园 |
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
附件4
《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
行政处罚规定摘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清除冰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巷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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