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3-15 15:30 来源: 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宝清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建议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真阅读。

  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

  (一) 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二) 编排体系描述:1.公开内容。2.公开形式,分为主要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3.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随时公开。4.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5.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公开。6.责任部门,指本机关内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二、 政府信息类型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机构职责、机构组成、领导成员、服务承诺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计划总结、发展规划、统计数据等。

  (三)法规公文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读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政务要闻;工业、商贸、投资、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统计等方面的业务动态、实事项目、公告公示;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应急管理事项等。

  (五)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六)公共财政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信息和其它资金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

  (七)行政职权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等。

  (八)其他

  主要包括: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宝清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关注“宝清统计”微信公众号上查阅。

  (二)公开方式及时限

  1、公开形式

  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或关注“宝清统计”微信公众号。除信息公开网站外,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到本机关查阅。

  2、公开时限

  各类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

  四、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且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县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联系信息见本《指南》中信息公开服务机构。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在遵守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前提下,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2、受理申请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申请获取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宝清县中央大街136号政府四楼

  联系电话:0469-5419572

  电子邮箱:627207172@qq.com

  邮政编码:155600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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