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机关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县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宝清县中央大街727号
办公时间: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69-5438688
通信地址:宝清县中央大街727号
邮政编码:155600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在受理机构领取《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在受理机构办公地点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
(4)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县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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