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二)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县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贯彻执行省、市、县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贯彻执行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实施。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关于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呈报和保护监督。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关于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区划内的城市道路、主干线排水、照明、桥涵、广场等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架设或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工作;收缴占用、接用、挪用、占压、挖掘城市道路费用。
(十二)负责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审批工作;负责绿地占挖、恢复费,树木移植损伤等赔偿费征收工作。
(十三)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监督小区开发建设环卫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作;负责城市区划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负责监管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国有土地上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房屋预(销)售审批,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实施统一监管;负责商品房交易签证和存量房屋的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租赁、交换、评估、中介等管理;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
(十五)负责对城镇供气、供热、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承担城镇燃气供应的许可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以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责任,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危房鉴定工作和房屋建设及其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的条例、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公益性工程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全县的房屋征收、承办、评估、拆除的现场管理工作,检查执行标准、依据是否正确和房屋征收项目的验收、鉴订和实施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协议事务。
(十七)行使住房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职能。
(十八)负责在城市区划内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行政审批工作及行政处罚职能。
(十九)负责城市区划内城市道路、广场清运冰雪工作的宣传、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行使违反清运冰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十)负责对市场外食品摊区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及食品摊区管理工作;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指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商贩违法违章行为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十一)负责停车场和刷车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在城市区划内机动车乱停乱放、占压人行道、运输车辆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十二)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未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和随意扔撒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遗撒固体废弃物,散装货物运输不做密封、包扎、覆盖,运输、装卸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建筑残土未按规定地点清运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十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十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实施审批前、审批后管理及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棚厦、临时建筑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
(二十五)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需要集中行使的其他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七)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化建设和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督察督办局务会决定的事项。负责本系统计划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的汇总上报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的经济支持政策,提出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需求。负责局机关经费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及全县市政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工作,指导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治建设和信访股。参与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县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督促系统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12319城市指挥中心工作。
(三)城市建设股。负责拟定城镇市政公共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前期可研论证、报批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省市城镇管理及改革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镇供水节水、雨污管网、燃气、供热、道路桥梁、地下管廊(线)、排水防涝、公共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园广场、公共停车泊车、垃圾治理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经济支持政策,提出国家和省市补助资金需求。承担行业数据统计经济信息和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拟建计划并组织设施;负责政府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实施阶段全部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移交使用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做好国家、省、市、县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需求融资融劵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参与拟定全县保障住房的发展和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和计划,统筹管理、合理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
(四)乡村建设股。贯彻落实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房改造、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工作。
(五)建筑市场与质量安全监督股。承担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城镇房地产业发展计划。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统计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和经济定额的实施。负责建筑类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建筑类相关专业岗位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依法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监督检测的法规、标准和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材料监督检测细则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建设工程消防股。贯彻落实《消防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其办事机构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由党组成员兼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
王显曦 负责人
张华君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英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闫世晨 党组成员
翟晓强 科级干部
穆仁慧 科技干部
赵晓军 总工程师
办公地址:宝清县中央大街17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69-5438309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ICP备案号:黑ICP备202403227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