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宝清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5-06-17 16:43 来源: 宝清县财政局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省、市、县级国库

财税[2015]122黑财农〔20161

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中最低标准的 1.5倍执行,其中:

一、城市规划区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使用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收费标准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收费标准9元/㎡);宜林地(收费标准4.5元/㎡)。二、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或者城市规划区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或者城市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收费标准3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收费标准18元/㎡);宜林地(收费标准9元/㎡)。三、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或者城市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收费标准6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收费标准36元/㎡);宜林地(收费标准18元/㎡)。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国发[1996]37国办发[200643财综[2013]102,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财税[2016]60财税[2019]46黑财税[2019]31

计费销售额的3%

3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市、县级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黑财规审[2019]1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4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省级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6]61号,黑政发[2007]10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8号,黑政发[2011]1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黑财规审[2019]1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2%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省、市、县级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税[2015]72号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市、县级国库

宝政发[2018]3

70/平方米含供热基础设施)

7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联[2016]1

居民0.8/立方米,非居民1.2/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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