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省、市、县级国库 |
财税[2015]122号,黑财农〔2016〕1号 |
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中最低标准的 1.5倍执行,其中: 一、城市规划区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使用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收费标准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收费标准9元/㎡);宜林地(收费标准4.5元/㎡)。二、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或者城市规划区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或者城市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非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收费标准3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收费标准18元/㎡);宜林地(收费标准9元/㎡)。三、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或者城市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收费标准6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收费标准36元/㎡);宜林地(收费标准18元/㎡)。 |
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
计费销售额的3% |
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市、县级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黑财规审[2019]1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省级国库 |
《教育法》,财综[2006]61号,黑政发[2007]10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8号,黑政发[2011]1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黑财规审[2019]1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黑财税[2019]31号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2%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省、市、县级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税[2015]72号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市、县级国库 |
宝政发[2018]3号 |
70元/平方米(含供热基础设施) |
7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宝价联[2016]1号 |
居民0.8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 |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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