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项目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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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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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 安 |
1 |
证照费 |
(1)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价 联[2017]36号,发改价格规 [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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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 (含临时)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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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车辆号牌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汽车号牌100元副 挂车号牌50元页 摩托车号牌35元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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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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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 然 资 源 |
2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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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元/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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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 |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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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4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宝政发[2014]33号 |
居民每户每月4元;机关、社 会团体、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缴纳每人每月4元;商服行 业按面积30平方以下每月按 20元收费,500-2000平方每 平方米每月0.5元,2000- 5000平方每平方米每月0.4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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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宝政规[2020]2号 |
繁华地区道路建设工地占道 0.7元/日.m2,零散的经营性 商服占道2元/日.m²,集贸 市场 (摊区) 占道0.3元/日 .m²,停车场占道 (含自行 车存放处) 0.2元/日.m², 其他占道1元/日.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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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交 通 |
6 |
占挖公路、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 故排障、抢险拖运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黑政规[2018]14号 |
里程牌每块133元、示警桩每 根252元、波形板每米190元 、波形板护栏端头每个609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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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水 利 |
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黑价联 [2017]2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每平方米1.20元(不足1平米的按1平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3元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每吨0.7元征收。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测井)占地面积按年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具体占地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平方米每年按0.8元征收。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石灰的,按照取土 、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 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 、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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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人 防 |
8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黑财综[2017]45号 |
840元/m²(需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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