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五三农场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2024-03-15 08:10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1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5423586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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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五三农场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场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冠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场,其中烘干塔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场第七管理区第二作业站东侧,东侧为农田,南侧为第二作业站现有晒场和库房,北侧为田间路、隔路为农田,西侧为第二作业站新建晒场,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占地面积7560m2。主要建设内容为:田块整治工程43150亩;清淤沟2847.204km;鱼眼泡治理7处面积67363m2;护砌沟治理工程1819.843km;衬砌渠道6045.431km;建筑物工程199座;修缮田间道路113条,总长135.814km;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2.7km,变压器2台;新建晒场3处面积38202m2,维修晒场2处面积30346m2;改造库房2座面积2180m2;智慧农业三项;新建1500t/d烘干塔,配套设置110t/h600万大卡)生物质热风炉,年烘干玉米30000t、水稻15000吨。该项目总投资236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

(一)建设期:

1、该项目施工期扬尘采取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定点存放并采取苫盖或水喷淋,运输车辆采取苫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建筑垃圾及弃土应及时清运,防止扬尘污染;清淤工程施工期避免选在夏季,淤泥每天清运,采用密闭槽车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防止漏水、漏泥以及气味飘散,严格控制运输时间,选择好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交通繁忙时间,避免运输车辆在路上停留时间太长,将运输过程恶臭影响降到最小。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场界恶臭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建筑施工过程、回用于场地压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3、该项目施工期施工过程中,尽可能使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22:00-600)施工,对固定使用的设备采取隔音措施,对运输车辆限速,禁止车辆高速行驶和禁鸣喇叭。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该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中钢筋回收利用,弃土就地用于厂内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其他的混凝土块连同弃渣等作为回填料或路基料;生活垃圾妥善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排水工程产生的土石方调运至鱼眼泡,多余弃土分摊到沟道两侧堆放整形;护砌沟、衬砌渠道多余弃土分摊到沟道两侧堆放整形;建筑物挖填弃料就地摊平;晒场工程弃土置于弃土坑。

5、该项目施工期严禁施工人员和施工车辆随意践踏破坏周围植被;生产性临时设施和行政、生活性临时建筑,布置在农场管理区等现有农用设施用地范围内及利用原有建筑,临时占地的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在生产性临时设施等施工场地内,并加盖苫布,施工结束后,进行表土分层回填。

(二)运营期:

该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为烘干塔工程。

1、该项目运营期热风炉烟气经1套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烟囱DA001排放;卸料区域四周设置围挡、减小卸料高度等降尘措施,粮食厂区内转运和运输过程采用封闭式地沟输送机及提升机输送粮食,过筛和清理采用全封闭式圆筒初清筛;运输车辆产生的道路扬尘采取道路硬化、保持道路清洁湿润,车辆封闭、减速缓行,装卸时设置围挡;烘干塔塔体设置彩钢罩,烘干塔内部自带重力沉降室,烘干塔底部四周设置防尘挡板;晒场设置苫盖+围挡措施;对热风炉炉渣暂存位置、炉渣装运过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颗粒物、烟气黑度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和表4燃煤炉窑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该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第七管理区第二作业站内的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3、该项目运营期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时关闭门窗,利用墙体结构降噪,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保持润滑,紧固各部件,减少运行振动噪声;控制进入车辆数量,控制行车路线,车辆进出应减速缓行,避免鸣笛。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4、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筛分杂质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生物质热风炉炉渣暂存于热风炉房内,日产日清,不在厂区内暂存,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综合利用;烘干塔沉降粉尘以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综合利用;更换后的布袋由厂家直接带走;设备每年运行前委托检修单位进厂维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手套等废物由检修单位带走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该项目生产供热由110t/h600万大卡)生物质热风炉提供,办公室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6、该项目生物质成型燃料用量2154t/a。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543t/a、二氧化硫 1.809t/a、氮氧化物 5.424t/a。新增污染物总量由八五三农场区域内宝清县绿晟供热有限公司(第二热源)拆除229MW燃煤锅炉调剂。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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