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万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2024-11-20 13:55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6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5423586通讯地址:宝清县新华路70号  邮编:1556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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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万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双鸭山市宝清县郝家村

宝清县万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柏泽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双鸭山市宝清县郝家村,厂界东侧为G501国道,南侧为农田,西侧为农田,北侧为农田。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0000m2,建筑面积1200m2。建设1条混凝土生产线,年产混凝土3m³,1条水泥稳定碎石料生产线,年产水泥稳定碎石料2m³。设置180T型搅拌站1座,水泥稳定碎石料拌合站1座。新建水泥筒仓3座、粉煤灰筒仓1座、粉水泥筒仓2座、封闭式外加剂储罐2座;新建原料堆场1座,占地面积10000㎡;新建地磅1套,占地面积100㎡;新建3座分别为10m3三级沉淀池、11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办公室、实验室、门卫室利用原有建筑。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7万元。

(一)建设期:

1、该项目施工产生的少量扬尘,采取局部洒水降尘措施。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工作业和冲洗车辆产生的废水沉淀后用于场地内洒水抑尘。

    3、该项目施工期间,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2200-600时间段内禁止运输和施工;施工期间在施工区域东北侧设围栏结构声屏障,确保不对郝家村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4、该项目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运营期:

1、该项目原料堆场四周设置4m高防风抑尘网,并采取苫盖措施;搅拌站设置罩棚整体封闭,传送带为密闭式;原料的输送、计量及投料均为封闭式;原料水泥及粉煤灰采用封闭式罐车运入厂区,砂、碎石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运输过程经过敏感度时减速慢行;装卸过程采用洒水降尘,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定时洒水抑尘;水泥稳定碎石料水泥筒仓东侧安装水喷淋装置和4米高防风抑尘网,同时上料装置采取半封闭措施,车辆出入口处洒水降尘,减少粉尘对东侧G501国道的影响。搅拌机产生的废气经上方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混凝土搅拌站3个水泥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产生的颗粒物经各自上方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筒仓顶23米高排气孔(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水泥稳定碎石料2个水泥筒仓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高排气孔(DA006DA007)排放。颗粒物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该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村地区农田施肥;搅拌机冲洗废水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清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砂石堆场采用地面硬化的简单防渗措施。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防渗旱厕按照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规定的要求。

3、该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和软连接和隔声消声措施。风机设隔声罩,以较大幅度降低风机的最强噪声源。厂区合理布局,优化运输路线,尽量走一些声环境敏感目标少的道路。东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4类标准要求,南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4、该项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集中收集,不进行储存,及时回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生产;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实验室废料收集于收集桶内,暂存于实验室,定期外运用于修筑道路;机修产生的废润滑油由厂家负责带走,不存储。一般固体废物排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要求。

5、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要防火、防爆、防雷击,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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