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评审
实施主体:宝清县卫生健康局农卫股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受理条件: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办理流程:收件-审核-现场核查-审核-公示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469-6135182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份数 |
1 |
医院评审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2 |
医院自评报告 |
纸质 |
原件 |
1份 |
3 |
评审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纸质 |
原件 |
3份 |
4 |
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
纸质 |
原件 |
1份 |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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