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
宝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的规定,建立宝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请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政策知晓率,保证参保人及时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政策。
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
宝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
补助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2023年1月1日起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五条 2023年1月1日起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员。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支付1000元。
第三章 领取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需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个月内到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 对于异地死亡的参保人,如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不能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参保人死亡后多领取养老金的,多领取部分从其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参保本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银行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十二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流程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对无法到现场办理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线上传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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