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拟申办养老机构,要认真了解学习并掌握以下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函[2019]1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11月1日实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号)
4、《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备案办理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三、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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