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二、审核成员
根据评比要求,由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部门组成审核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能,组织实施所辖区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我评价为一级、二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的审核工作。
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我评价为一、二级养老机构的等级审核工作;向市级审核委员会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自我评价为三级以上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卷宗;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进行备案。
审核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评定专家组,开展养老机构等级审核工作。评定专家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养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定程序
(一)自评申报
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分值表进行自我评价,汇总相关证照、资质证书、工作档案等佐证材料形成申请材料卷宗,报送审核委员会;其中1-2级由县审核评定,3-4级由县初审后,上报市级审核。
(二)审核公示
审核委员会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实地评估
审核委员会根据等级审核权限,结合实地检查,对养老机构参评资格、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分值合理性进行审核,作出等级审核结论并提出评定等级。
(四)评定公示
民政部门公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审核委员会受理公示期间对养老机构评定结果的异议和举报。
(五)总结上报
民政部门发布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公告,审核委员会向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
(二)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我评价的分值表;
(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证照复印件;
(四)等级评定所涉及的专业人员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养老机构相关工作档案。
附件:
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样本)
2.宝清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明细表
附件1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样本)
根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本养老机构申请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本养老机构明确并遵循下列准则:
1.认真、如实开展等级自评价工作、提交相关法定凭证和佐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同意按照民政部门等级评定机构的决定,确定或改变本养老机构的等级。
法定代表人: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宝清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建筑面积 |
床位数 |
入住人数 |
机构 性质 |
评定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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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性质:填写工商登记、民非登记、事业单位。
2.此表连同养老机构所有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福利股备案存档。
3.机构名称要填写登记证书上的完整名称。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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