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2024-02-27 08:20 来源: 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

为有效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宝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三年。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鹰抓、犬捕、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和黑龙江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

五、监督单位及电话

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0469—542236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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