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二、通办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0469-5439708
六、受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办理渠道: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八、办理地点:宝清县民生大厦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应向企业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收到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报材料无误,或者申办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时间;
(三)、受理部门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做出是否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核查结果为通过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结果为不通过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办理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份);
2、工艺设备布局图(按照比例标注)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1份);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1份);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份)。
十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市场监食生联〔2014〕143号)。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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