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清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宝清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宝清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规〔2021〕8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公开、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任务
(一)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县范围内取消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许可证件作为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县范围内将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县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备案事项所需材料,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县范围内对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县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报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县范围内对4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标准和规则,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便利企业就近办理。要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要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设定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设定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和《双鸭山市第一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梳理涉及我县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形成我县《第一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并向社会公布,待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公布后再进行梳理调整。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同时要按照《双鸭山市权责清单管理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行权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违反相关程序规定。
3.加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县营商环境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措施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落实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要求。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标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注册时,应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信息,并将对应许可结果信息反馈企业登记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告知”办理机制。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涉企经营信息共享。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互认互用和互联共享。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双鸭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各单位产生的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县营商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省、市级统筹,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积极推进证照电子化,并将产生的电子证照归集至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省级建设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并按照省、市工作进度,逐步实现涉企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各单位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县营商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整合证照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信息共享,保障“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制定完善细致的“多证合一”指南,让企业和群众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和群众多次往返增加成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等问题,杜绝监管盲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非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已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暂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管。对主管部门模糊、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的,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县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监管规则。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逐项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方式、工作流程、处置方法,形成简明易行、务实高效的监管规则体系。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依法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对持证经营企业依法监管、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规范监管方式。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守牢安全底线。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信用监管,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畅通信息归集渠道,扩大覆盖范围,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规范信息运用、信用惩戒、信用修复规则,探索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四新”经济认定规则,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探索“无事不扰”、非现场监管等改革措施。探索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的推广应用,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加强监管信息归集。推动综合监管,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专业机构参与政府监管工作,引导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共治协同监管格局。(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工作由县营商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经合局牵头,负责制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县营商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经合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落实督办。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一体化推进改革。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健全督查督办和总结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检验改革成效,对推进改革不力、落实改革任务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推进改革中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清理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县营商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有关单位要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效,提升企业满意度、获得感。(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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