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清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2022-01-05 14:34 来源:

关于《宝清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的函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银行宝清支行:

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已牵头草拟完成《宝清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现广泛征求意见,请贵单位根据所涉及的范围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条款空白和直接修改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加盖单位公章,我们将集中收取、认真梳理、整理吸纳 

感谢!

附:《宝清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宝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5日

 

 

 

宝清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落在县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购房贷款等。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存量房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资金监管工作,并负责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相关资金监管证明。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对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交易资金全额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自行成交,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一)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

(二)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

(三)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通过拍卖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第七条 申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人应对申请交易资金监管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等承担证明责任。

第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可以委托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银行。

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专用账户滞留期间执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规定,利息随同监管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同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交易监管合同,应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

存量房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交易监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址;(二)房屋的坐落;(三)对购房价款实施监管的约定;(四)卖方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名称、账号;(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购房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由开户银行向监管部门出具资金监管凭证;涉及买方贷款的,买方将购房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专户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贷款手续。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的购房款不提现。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凭证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方贷款的,抵押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第十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完毕,由县自然资源局通知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领取不动产权。同时通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领取不动产权明证的情况。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卖方持身份证办理领取购房款手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卖方领取购房款手续核实无误后,通知开户银行将购房款划转到卖方账户。

未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监管专户内的交易资金。

第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撤回登记申请;(三)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十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一)退款申请书;(二)当事人身份证明;(三)解除买卖合同、撤回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开户银行解除监管。

第十 争议的解决。由于买卖双方未按规定程序、期限内存缴监管资金、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导致房屋不能顺利交易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若司法机关对监管资金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或对双方交易的房屋采取查封等其他限制措施的,由房屋买卖双方承担相应责任,监管机构对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予承担责任。

第十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宝清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意见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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