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已代拟稿完毕,按规定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按县领导要求请高度重视制定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22年12月6日(星期二)下班前,将部门意见单(如无意见,填写“无”)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函复我中心。复函意见电子文档(扫描件)请发至我中心电子信箱(bqxwyglzx@163.com)。
联系人: 张 慧(宝清县物业服务中心)
附 件:《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
宝清县物业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1日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宝清县实际情况,现制定维修资金补交、续交规定:
一、商品住宅已出售未交存维修资金(纳入城镇改造老旧小区)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业主委员收集等方式筹集。
房屋转让时,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收缴标准,根据《双鸭山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1、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小区执行现有标准;
2、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按照商服50元/㎡,室外车库30元/㎡,地下停车位20元/㎡,低层、多层住宅30元/㎡,中高层、高层住宅40元/㎡。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会职责。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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