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和电力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1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县减灾委全面工作。
2.1.2县减灾委副主任由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主任指挥调度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宝清铁路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负责正确把握新闻网络媒体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灾情和抢险动态。并且按照县防指安排,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同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监管,指导防汛期间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双鸭山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病员救治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单位:负责重大抗灾基建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灾区内粮食的安全储存及粮食的转移和灾区内的粮食供应。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安全避险工作,做好学校师生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配合上级科学技术部门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保工作,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情况,做好转移安置人口及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
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指导县域内煤炭企业做好煤矿灾害期间安全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受灾人员救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筹集工作,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根据需要及时协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灾区制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对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林业有害生物检测和防治,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救灾物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受灾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和评估。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协助维护救灾秩序、社会治安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必要时,协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自然灾害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及时向减灾委报告电力供应情况,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调度和安全工作。
宝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4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全县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农场)、县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与各乡镇(农场)、县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统一各乡镇(农场)、县直有关部门拟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农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农场),乡镇(农场)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对造成县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势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按规定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 1 \* ROMAN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县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双鸭山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农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农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县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县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农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农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合作促进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市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 2 \* ROMAN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农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农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农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农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 3 \* ROMAN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2%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农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农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农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农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农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区)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2.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农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农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农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农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我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农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农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上请资金补助。经县政府批准,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上请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同时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乡镇(农场)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县政府及时向上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3.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县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信息和电力保障
7.3.1 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保证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3.4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县减灾委负责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经济合作促进、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农场)、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县减灾委利用省减灾委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发展我县地面应用系统,建立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县减灾委应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县减灾委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县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农场)及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减灾委应及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上位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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