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防汛应急预案

2021-08-09 09:19 来源: 宝清县应急管理局

宝清县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基层防汛组织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Ⅳ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Ⅱ级应急响应

4.6 Ⅰ级应急响应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与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预案更新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名词术语定义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双鸭山市防汛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宝清县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农场)级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防指),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龙头桥水库管理处、县龙头桥灌区管理处、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县气象局、宝清水文勘测队、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农场、五九七农场、八五二分公司、八五三分公司、红旗岭农场有限公司、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

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县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县防汛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县政府县长):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县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县抢险队伍、抢险救灾物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和救灾工作,领导县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县防洪工程,调集专家队伍参与抢险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抢险技术方案制定。

县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县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新闻网络媒体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防汛预警预报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并且按照县防指安排,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同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监管,指导防汛期间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县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负责组织洪涝灾区内粮食的安全储存及粮食的转移和灾区内的粮食供应。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县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推广信息化在防汛工作中的应用;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调配抗洪救灾无线通讯设备的频率,确保抗洪救灾时无线信道畅通。

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县财政局(国资办):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国资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自安全度汛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县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道路、排水沟、低洼路段汛期排水除涝,人防地下商业街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度汛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公路行业防洪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必经的公路运力保障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的调配工作,组织车辆转移灾区群众;及时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证公路运输畅。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做好江河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组织全县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与各级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气象水文部门定期沟通情况,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灾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系统的防灾减灾工作,并将灾情信息综合汇总并及时上报。

龙头桥水库管理处:按水库预案做好防洪工程调度管理,保证水库安全,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县龙头桥灌区管理处:负责辖区内灌区用水安全,灌区渠首工程防洪调度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提出应急措施以及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意见;核定灾后农业灾情并会同县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做好综合上报工作。负责农机具组织、调配,遇大洪涝灾害时,负责组织、调配急需的机械设备投入抗洪排涝工作;组织排涝机械所需配件的调配和供应工作。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抗洪抢险医疗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县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防办日常工作。

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指导县域内煤炭企业做好煤矿汛期安全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的监测、预测预报工作,对灾害性天气形势做出会商和监测及实时跟踪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成员单位提供汛期气象综合情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宝清水文勘测队:负责监测和预测县域内挠力河、宝石河等主要河流水情,及时准确向水务局提供水位、流量监测和预测等数据。

宝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系统内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国网黑龙江宝清县电业局有限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电力供应情况,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

八五一一农场、五九七农场、八五二分公司、八五三分公司、红旗岭农场有限公司: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系统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做好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抗洪木材物资的供应,做好本系统内林场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民政局:作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县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预案,报县防办备案。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防汛工作。贯彻上级防指和本级防指决定,提出全县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县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基层防汛组织

乡镇(农场)、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按规定在县级防指和乡镇(农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各级防指成立防汛专家库。县防指防汛专家库由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对县、乡镇(农场)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协助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由县防指从专家库中选派。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当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应加密观测时段,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水文部门实时监测江河水库水位、流量情况,并及时做好洪水预报预警工作。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闸、泵站、水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险情信息。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各有关单位人员要求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指确定险情后在2小时内上报到市防汛指挥部。 

3.1.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患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等各类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及通讯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各级防指汛前要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3.2.2 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 江河洪水预警

江河洪水预警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须经同级防指审核后发布。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2.4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5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人工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Ⅳ级)预警、洪水黄色(Ⅲ级)预警、洪水橙色(Ⅱ级)预警和洪水红色(Ⅰ级)预警。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应急响应

4.3.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1) 气象预报我县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强降雨,或我县已经出现较大范围洪涝灾害,预报降雨仍将持续,灾情有进一步加重趋势。

(2) 挠力河发生1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或两条以上小河流同时发生1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

(3) 挠力河堤防或两条以上小河流堤防同时出现较大险情;

(4) 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5) 河流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河岸可能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200人。

(6) 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3)县防指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视情参加乡镇(农场)组织的会商会议。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县防办。

(4)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5)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救援准备。

(6)相关乡镇(农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县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1) 挠力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两条以上小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

(2) 挠力河堤防或两条以上小河流堤防同时出现多处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保护城镇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决口;

(3) 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 河流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河岸可能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500人。

(5) 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1-3人的。

(6) 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3)县防指抽调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加强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宣传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下达县防指指令、文件,召集会议、收集、整理、交换信息,报告情况,统计核查灾情。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气象与水文分析预报、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技术指导。

物资保障组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采购应急物资等工作。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全县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等工作。

4)县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县防指视情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县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至县防办。县防办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和应急物资。

5)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6)相关乡镇(农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县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Ⅱ级应急响应

4.5.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1) 挠力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或两条以上小河流同时发生5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

(2) 挠力河堤防出现多处重大险情或小河流堤防发生漫堤决口;

(3) 小型水库垮坝或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 河流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河岸可能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1000人。

(5) 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4-9人的。

(6) 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防汛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县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3)县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县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涉外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协调、帮助乡镇(农场)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4)县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和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县防指视情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乡镇(农场)组织的会商会议。

(5)相关乡镇(农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县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Ⅰ级应急响应

4.6.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1) 挠力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或两条以上小河流同时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 挠力河堤防发生漫坝决口;

(3) 中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 河流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河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2000人。

(5) 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6) 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指启动级应急响应,县防办及时向相乡镇(农场)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农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长、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县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县委、县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县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县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县防办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长、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3)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4)县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长、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县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涉外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协调、帮助乡镇(农场)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5)县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和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县防指视情在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乡镇(农场)组织的会商会议。

(6)相关乡镇(农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县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消防救援支队、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的顺利实施。

4.7.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和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科学调度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及时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被困和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或综合性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7.4 凌汛灾害

(1)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集本区资源和力量,迅速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3)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5 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动态变化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受台风影响的地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当地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4.7.6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防指单位信息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雨情、水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到当地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办,为各级防指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等信息,按照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申报。

江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县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市防指。

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水库管理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在2小时内报告县防指,县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市防指。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当地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指;县防指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信息报告应遵守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县防指。县防指核实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4.10 抢险与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指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安全,调集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医疗器械。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抢险救援人员要服从防指统一指挥,进入受威胁现场前,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4.13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权威发布。

4.14 应急响应结束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出现洪水灾害后,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各相关部门应确保防汛信息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驻军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县防指统一领导防汛抢险救灾行动,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保障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

5.2.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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