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要求,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23-004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1),欢迎社会公众予以监督。
上述报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公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按要求填写《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2),并寄(送)黑龙江省宝清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接收意见表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通讯地址:宝清县中央大街771号
联系单位:宝清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
邮政编码:155600
联系电话:0469-5419405
附件:
2、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矿业权初次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清单
序号 |
报告名称 |
评估机构 |
1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23-004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稿 |
黑龙江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附件2
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公示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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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人姓名或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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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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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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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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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传真*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
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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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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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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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示报告相应矿业权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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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的具体意见,请诸条列述,准确表达:(详细内容可另附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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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见的依据,请诸项列述,准确表达:(需逐件附文字材料)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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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上述意见不存在恶意,本人对可能的后果负责。
意见人个人签名: 意见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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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意见表书面寄送有效。标记*的意见人信息未填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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