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 2
第二节 形式与要求 7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0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0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0
第三章 规划目标 12
第四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15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15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6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7
第五章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20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20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21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22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24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24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26
第七章 重点项目 31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 32
一、严格目标考核 32
二、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32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32
四、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33
五、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3
附图目录
附图1:宝清县矿产资源分布图(1:10万)
附图2:宝清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1:10万)
附图3:宝清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图(1:10万)
附图4:宝清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1:10万)
附图5:宝清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1:10万)
附表目录
附表1:宝清县勘查规划区块表
附表2:宝清县开采规划区块表
附表3:宝清县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规划表
附表4:宝清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总 则
为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矿产资源对宝清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双鸭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资源规划(2021-2025 年)》,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0〕 43 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153号)等文件要求,编制《宝清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
《规划》主要细化和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合理安排宝清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统筹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规划实施管理措施。辖区内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其他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 适应于宝清县所辖行政区域,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 2021-2025 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宝清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三江平原腹地,隶属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管辖。地理坐标东经130°14′20″-133°29′50″,北纬45°47′10″-46°53′55″,地处中纬度地区,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3.3℃,年平均降水量473.85mm。
宝清县辖7个镇、3个乡、145个行政村。包括宝清镇、七星泡镇、青原镇、夹信子镇、龙头镇、小城子镇、朝阳镇、万金山乡、尖山子乡、七星河乡。域内有五九七、八五二和八五三农场等3个国营农场,9个县属林场,16个森工林场。面积10,001.27平方公里,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宝清县常住人口为331377人。
2020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8.68亿元,同比增长4.1%;第一产业增加值84.72亿元,同比增长3.5%;第二产业增加值9.99亿元,同比增长19.8%;第三产业增加值33.97亿元,同比增长0.9%。一、二、三产业构成比为 65.8:7.8:26.4。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2414元。
第一节 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
一、 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发现各类矿产30种,包含能源矿产4种,金属矿产4种,非金属矿产21种,水气矿产1种。其中已查明资源量的有煤、金、铁、页岩、建筑用石(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及大理岩等)及建筑用砂(风化料)等矿产,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见专栏1。
宝清县矿产资源基本特点表现:
(一)煤炭资源总量丰富
煤炭是宝清县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是国家11个重点煤炭开发区和七个煤化工基地之一,全县各矿区达到普查以上勘查程度的矿区潜在资源量约为69亿吨,主要煤种为褐煤、烟煤等,截至2020年底有证矿山的煤炭剩余保有资源量为11.3亿吨,其中生产规模为中大型以上有3家。
(二)金属矿产资源贫乏,资源短缺
全县发现的金属矿产有4种,只有2种有探明储量,目前正在开采的有金,开采量较小,金属矿产资源严重短缺。
(三)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配套程度高,利于规划布局
宝清县已发现和探明储量的矿种中,非金属矿产占明显优势,全县已发现的30种矿产中,非金属矿产有21种,其中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等分布面广,资源量大,开发条件好,开发潜力大,配套程度高,为全县基础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证。
(四)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二、矿产资源勘查
截至2020年底,宝清县现有探矿权43个,均为省级发证,其中预查4个,普查24个,详查9个,勘探6个,勘查总面积2451.93平方千米,占全县面积的24.40%。勘查矿种主要为煤19个、金11个、铜4个、铅1个、铅锌5个、石墨2个,铁1个。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截至2020年底,宝清县已开发利用的矿种11种(煤炭、金、铁、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石灰岩、页岩、建筑用砂)。尚未开发利用的主要为铜、铅锌等金属矿产。
截至2020年底,宝清县有证矿山82个,其采矿证总面积208.25平方千米,占全县面积的2.08%,非煤矿山中省级发证的有4个,市级发证的有38个,县级发证的有26个。
截至2020年底,全县82个有证矿山中,有生产矿山25个,包含4个煤矿、1个金矿 、1个页岩矿、1个石灰石、6个建筑用石、12个建筑用砂,有57个矿山处于停采。全县矿产资源开采量按矿种分为:原煤产量692.96万吨、金属矿4.71万吨、石灰岩4.57万吨、建筑用石料25.18万立方米、建筑用砂45.65万立方米。
四、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和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以及矿区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总面积约1209公顷,其中露天采矿造成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面积约458公顷,井工开采造成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面积约751公顷。
五、矿业经济发展
2020年,宝清县采矿业产值约为11.06亿元,矿业在全县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矿业的发展有力的推动其它行业的进步和提升,为全县城市化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是宝清县重要的基础支柱产业之一。
六、上轮规划实施成效评估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调整,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宝清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加强矿山企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依法对煤炭、建筑用石料等矿山进行关闭或整合,整合关闭小型煤矿,关闭大量的小型建筑石料矿,对规范矿业市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开采,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遏制前期无序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起到了极大作用,使宝清县矿业布局与产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20年底采矿权82个,总计减少58个,减少率41.42%,其中小型矿山54个,占矿山总数的65.85%,大中型矿山28个,占矿山总数的34.15%。
(二)绿色矿山建设
在绿色矿山建设上,始终坚持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实行“因矿制宜、分类指导”、实施“一矿一策、一矿一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截止到2020年底,宝清县已有两座矿山列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分别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阳煤矿;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利采金有限公司。
(三)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十三五”期间,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不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规划空间管理得到深化,规划功能分区实施有力,规划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科技管矿成效斐然。
(四)存在问题
第三轮规划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地质找矿难度加大,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矿产资源保障后劲不足;二是矿山开工率低,受经济和矿产品价格波动影响,停产矿山多,建筑用石预期性产量指标未达成;三是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工程量大,资金困难。
第二节 形式与要求
一、矿产资源形势
“十四五”规划期内,双鸭山市作为黑龙江省矿业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主要代表城市之一,煤炭等传统资源产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亟待培育新动能,实现矿业结构转型升级,在稳定传统矿业行业的前提下需要积极寻求新形态、新发展、新格局。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加快矿业优化升级,实现传统优势矿业与战略性新兴矿业协同发展。宝清县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强化科技创新和资源要素支撑,统筹推进区域融合、产业融合、城乡融合,着力打造工业强县、乡村振兴示范县、宜居宜业生态城市,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县新征程。矿业作为宝清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矿产资源保障约束趋紧,转变开发利用方式难度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服务民生责任重大,继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任务艰巨。推进全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矿业提出了新要求。宝清县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其中煤炭仍占主体地位,建筑用石资源丰富,品种较多,质地优良。始终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规划宝清县矿产资源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科学绿色发展矿业。
二、任务要求
(一)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审批、开发和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矿业权设置科学性论证,从源头强化矿区生态修复。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强上下级规划衔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机制,开创矿业活动全面监管、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局面。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布局与结构调整,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加矿产品附加值,增强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
(二)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快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促进资源产业聚集和跨越式升级,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和动力,提高矿业发展水平。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生态修
严格矿业权的准入条件,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生态修复长效机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分阶段安排和部署,加快恢复治理进程,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同步实施。
(四)强化资源惠民理念
统筹资源开发、区域发展和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立足资源服务社会和改善民生。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努力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高效节约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绿色矿业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宝清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宝清县优势区位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的统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规划应综合考虑资源结构类型、产业经济、环境保护和区域发展等因素,按照“空间范围落地、管控制度落实、政策和措施相结合”方针,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空间管制体系,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结构,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绿色勘查、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构建和谐矿业。
(三)坚持市场导向,服务经济发展
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结合宝清县的区位特点及矿产资源优势,通过本地矿山生产与外部市场调剂的双重途径,全面分析矿产品的质量需求,加快优势矿产产业发展,发挥优势资源产业聚集效应,针对性的设置采矿权。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协调矿业发展
强化规划管控,加强市场调节,创新完善资源保护和开发补偿机制。统筹资源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保障资源合理需求。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以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规划目标
到2025年,地质勘查取得突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动宝清县采矿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矿业经济目标
2025年,预期全县矿业经济总产值达到20亿元。
(二)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部署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通过技术创新地质找矿工作机制,调动找矿积极性,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项目,缓解部分矿山资源危机。加强基础地质调查,鼓励开展煤、石墨、铁和地热等矿产资源勘查,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到2025年,预期新增矿产地1处以上。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至2025年,宝清县煤炭资源预期开采总量为1100万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预期为150万立方米。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强化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研究,科学确定新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进一步压缩小型矿山数量,优化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格局。
(四)矿业高质量与绿色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继续优化矿产开发布局。至2025年,预期矿山数从2020年的82家减少至2025年的72家,减率达12.50%;大中矿山从2020年的28个预期到2025年增加至32个,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44.44%。至2025年,按省级规划要求,我县力争新增绿色矿山2座。
(五)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目标
创新生态修复治理模式,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健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到2025年底,预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总面积113公顷。治理主要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生态红线、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到期关闭矿山。
第四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十四五”期间,宝清县将全面落实省、双鸭山市矿产资源规划部署,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强煤、铁、石墨等矿产的勘查工作;加强重点开采区和主要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和管理,重点加强煤、金、铁矿等矿产的开发;优化矿山开采布局,严格执行矿山开采准入条件,合理开发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加强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监测和治理恢复力度,营造和谐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宝清县矿业发展的整体水平质量。
一、勘查方向及管理措施
重点勘查矿种:煤、铁、金、铅锌、石墨、地热等矿种。
禁止勘查矿种:砂金、泥炭等国家、省政府宏观调控禁止勘查矿种。
管理措施:
(一)加强矿山资源勘查工作,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深部及矿体延伸部分空白区地质找矿和综合勘查,增加资源储备接续;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如铁、铅锌、石墨等矿产;
二、开发方向及管控措施
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重点、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基础上,结合宝清县矿产资源特点,以现有资源和产业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对产品的实际需要,明确我县开发方向,落实细化相应管理措施。
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且资源量丰富、市场需求大、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矿种。
重点开采矿种:煤、金、水泥用灰岩等矿种。
禁止开采矿产:泥炭和可耕地内砂土。
管理措施:
重点开采矿种在符合矿山准入条件前提下,优先设置采矿权。对金、铁矿种,除继续保持基本稳定的开发规模外,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采基础,结合本选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选矿回收率及伴生有益元素的综合利用,同时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及绿色矿山建设进程,使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统一。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重点发展的区域优先安排国家级项目,在用地和矿业权审批上给予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促进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矿山基地的建设。重点发展区域内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依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实现找矿勘查取得突破。
进一步落实上级规划,根据宝清县矿产资源分布特征,研究论证宝清县大和镇与七星河褐煤资源开发的可行性,加大勘查力度,提升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国能宝清腐植酸/褐煤蜡系列产品等“煤头化尾”项目,采用新的煤干馏、气化、液化技术推进煤炭高端转化增值,加速煤转化重大项目建设。以资源换项目、煤矿联项目的方式,推动朝阳矿区扩储能及新能源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宝清县石墨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宝清县锅盔山I、II区、天山村等重大石墨资源勘查。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国家规划矿区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规划,部署国家级规划矿区2处,分别为黑龙江双鸭山石灰窑-七台河密林、双鸭山两个国家规划矿,国家规划矿区内落实绿色勘查技术规范,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合理划定矿区最低开采规模,支持现有矿业权以矿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自愿依法进行有序整合,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资源安全稳定供给保障区和后备接续区。
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与管理
按照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要求,优势和特色矿种为重点,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成矿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保持勘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
落实《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在宝清县划定的21个勘查规划区块,其中勘查区块为煤10个、石墨5个、铁1个、金2个、铜1个、地热1个、页岩1个,总面积为378.27平方千米。
管理措施:1、全面推行绿色勘查,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坚持绿色勘查,鼓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2、加强对勘查规划区块的监督管理。勘查规划区块一经上级划定,不得擅自更改,加强对勘查过程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勘查要求对勘查单位的勘查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勘查单位在开展工作时,注意对勘查区内生态环境保护;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矿产勘查。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勘查工作。鼓励大中型勘查单位,开展矿产勘查,积极推进资本和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矿产勘查投入新机制。
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与管理
本次落实《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开采规划区块9个,总面积1236.93平方千米。其中金1个,石墨1个、煤7个。
宝清县砂石土类矿资源丰富、市场需求旺盛、为合理利用全县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将资源、地域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规划老道沟玄武岩矿集中开采区1个,面积1.66平方公里。
宝清县本级共划定砂石土类开采规划区块49个,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41个,已设采矿权调整8个。其中,规划建筑用玄武岩区块16个,建筑用砂区块29个,建筑用石灰岩区块2个,建筑用闪长岩区块1个,建筑用辉绿岩区块1个。新设采矿权范围应在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相符。规划期内在未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的地区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时,要符合砂石土专项规划中允许开采区范围。
管理措施:1、新设采矿权须符合开采规划区块,每个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2、已有采矿权调整,根据规划布局、产业调整的要求,按发证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调整并审查通过后实施;3、积极推进“净矿出让”;4、严格执行“边开采、边修复”原则,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5、其他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宝清县立足地域和交通优势,以现有资源、产业优势为基础,结合本省、双鸭山市产业政策,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约束性指标,以满足宝清县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和市场对矿产品需求,来合理确定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到202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72个以内,预期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为1400万吨,其中煤炭资源开采总量为1100万吨,其他固体矿产类矿山开采总量约为300万吨。
管理措施:
(一)严格按规划按年度控制采矿权投放总数,并实施严格的规划审查与规划论证制度,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放采矿权。
(二)对中小型矿山要重新摸底和整顿,实施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复垦方案,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严格执行砂石土类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四)对鼓励开采的矿种,引导社会资金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有序开发,防止过度开采。节约资源,提高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结构调整
加强矿山结构调整,支持矿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矿山重组兼并, 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至2025年,全县矿山总数不超过72个,大中型矿山达到32个,相比2020年82个矿山,其总数减少10个,减少比例12.19%,预计大中型矿山增加4个,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44.44%。。
管理措施: 规划期内化解煤炭不合理产能,引导开采规模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企业自行关闭或进行资源整合;严格砂石土类矿山管理,关闭一批规模小、服务期限到期、资源储量枯竭的矿山,推进小矿山整合,促进矿业主体规模化和集约化开采;新建矿山严格执行最低服务年限及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增加资源储量,提高生产能力,资源利用率。
二、矿业延伸产业发展
煤炭行业:按照“煤头电尾”“煤头化尾”指导思想,以建设全国技术领先的现代煤化工产业基地为发展方向,实现“将煤炭储量优势转化为产量优势”“从燃料到原料到材料的价值提升”的产业升级目标,重点推进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腐殖酸/褐煤蜡系类产品项目建设,以资源换项目、煤矿联项目的方式,招引战略投资者,推动朝阳矿区扩储能及新能源产业园建设。
非金属产业:鼓励发展绿色生态水泥等建筑材料,加强对矿石骨料精深加工,推动产品迈向中高端,提升价值链,拓宽效益链。
石墨资源产业:建立石墨及新材料产业链,充分发挥宝清县石墨资源优势,推进石墨矿勘查和开发利用及相关新材料产业。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一、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
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加强矿山企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形成数量适中、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矿山生产布局,发挥龙头矿山企业的核心作用,培育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落实《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双鸭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宝清县资源结构实际情况,细化宝清县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其它与矿证管理有关的准入条件
环保准入:新建矿山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措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措施、水土保持措施,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安全准入:矿山开采要进行安全(预)评价且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落实省、市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坚持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绿色矿山比例,保障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宝清县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按照省、市级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至2025年,宝清县力争新增生产大中型绿色矿山2座,其它大中小型矿山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山改造升级,力争2035年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快绿色矿业发展
(一)生产矿山
按照“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划期末,力争新增绿色矿山2个,逐步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新建矿山
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新建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形成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及措施
做好绿色矿山规划工作。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条件,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进程,因地制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地质环境、保障民生、矿山容貌等角度出发,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等,按照规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有效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绿色矿山创建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落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资源配置、总量调控、财政优惠等方面出台与落实激励政策,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奖惩制度,建立绿色矿山动态巡查制度。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完善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实行自主建设、达标入库。纳入全国或者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健全优化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导绿色矿山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将失信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联合惩戒范围。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部署安排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全过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一、新建矿山
宝清县新建矿山按照统一部署,将国家、省关于矿山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要求,贯彻执行于新建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 闭坑全过程。
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要求:
(一)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时”制度及社会公示制度。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单独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号。
(二)新建矿山必须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必须提交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评报告,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
(三)建立县、矿山二级生态环境监督体系,随时了解和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及时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并开展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年度检查工作,逐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制度。
二、生产矿山
(一)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是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规范矿山开采作业,露天矿山严格控制开采面高度、坡度和台阶高度,对开采后的最终边坡和底盘及时进行治理和复垦,对地下开采矿山,着重抓好尾矿库和污水处理池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二)生产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年度实施计划。
(三)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推进工艺改进,技术转型升级,更新生产设备,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减少环境破坏。同时全面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加强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的粉尘防治。
(四)建立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生产矿山须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系统和公示制度。矿山定期报告和专业动态监测相结合,形成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造预警系统、年度公示。
(五)引导、鼓励生产矿山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研究,加快技术改造投入的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的、对水土污染和破坏严重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冶炼工艺,积极给予矿山企业提供优惠条件,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闭坑矿山
矿山关闭,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闭坑报告,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验收,杜绝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出现。严格闭坑矿山管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原则,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建立闭坑矿山生态修复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生态修复达标技术要求;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制度,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对不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提起诉讼。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四、历史遗留矿山
宝清县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数166个,图斑面积403.12公顷,历史遗留矿山主要为废弃煤矿及废弃砂石土类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土地复垦,建立修复台账,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宝清县采煤沉陷区和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废弃矿山修复新模式。
五、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措施
(一)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企业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足额或分阶段缴纳建立基金账户。对于及时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做好治理恢复规划和设计并预期取得社会效益明显的矿山企业,在基金提取方面,简化申请程序优先提取。对于矿山治理恢复后效益明显,并融入区域旅游开发、产业发展的,积极探索治理基金作为后期发展取得收益分配的依据,探索研究分配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基金使用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基金使用异常名录库,确保基金专项专用,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二)保护为先,生态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对所有废弃矿山按期修复,做到“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草则草、宜果则果、宜景则景”。坚决防止二次破坏,杜绝“以采代治”,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三)切实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督促矿山开采企业认真履行矿山修复主体责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宝清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分期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对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经常性开展全面排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建立边开发边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重点项目
根据宝清县目前治理情况,拟在“十四五”期间完成2个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预期完成修复面积 57.99 公顷;力争2035年前完成宝清县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项目。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考核
宝清县自然资源局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规划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建立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督促规划实施责任单位、责任人逐项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及时协调、化解责任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二、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本县内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储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划》。矿业权的审批、出让等,必须符合《规划》的准入条件和矿业权设置区划,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不得审批。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或按照上级机关统一部署,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提出改进、调整和修订规划的合理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整规划。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因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资源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形等,可对《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主导方向、总量、结构、约束性指标等进行修改。
四、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任务和指标、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建立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实施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年检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动态监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要加大纠正和查处力度。建立规划实施社会监督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要逐步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五、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以及为适应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矿业权审查、规划分区管理、规划成果管理、查询统计、分析和输出、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衔接,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及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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