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
一、总体目标
改造建成1个县域物流快递分拣配送中心、10个乡镇商贸中心、1个乡镇农贸市场,实现1个以上本地商贸流通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培育1个以上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补齐一批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通过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建立完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各乡镇建有商贸中心,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实现便民商店、电商服务和快递通村100%全覆盖。
结合全县商贸流通体系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经济体量、收入水平、乡镇差异、人口分布等因素,参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有关要求,“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建设全部达到基本型建设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完善县城商业设施。把县城作为统筹乡村商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综合考虑县域商贸经济、人口规模等,进一步优化布局大型农批市场、专业市场、购物中心等商业设施,持续推进城区商业体系建设,通过强化县城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推动县镇村商业联动。
2、完善乡镇商业设施。鼓励通过自建、合作、下沉渠道等方式,建设或改造一批乡镇商贸服务中心,推动商品零售、餐饮、娱乐、乡村旅游、亲子、教育、电商等业态融合,配建邮政网点、金融网点等设施,优化生活服务供给,改善乡镇消费环境。
3、建设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鼓励商贸、供销等行业和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技术赋能、特许经营、供应链整合、线上线下结合等多能合一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杂货店、代销店等传统网点,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支持商务、邮政、供销、农业农村等部门布置的村级服务站点智能化改造,构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村级站点生活服务功能。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递体系
1、建设宝清县物流快递分拣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引入快递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共同配送的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打造功能完善、信息配套、覆盖城乡、快捷高效的县域物流配送枢纽,提高分拣、配送效率,打造“T+1”“1+T”物流体系。
2、推动快递、商贸、物流配送资源整合。引导现有快递物流、商贸流通和农资服务等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合作,在初步整合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逐步实现统一分拣、统仓共配,推动农村物流将本提速增效。
3、整合各类村级服务站点。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同网、便利高效、降本增效的原则,支持基层快递站点与村级便民商店、电商服务站、村邮站等共建共享,实现一站合并、一点多能、一网多用。鼓励农村超市、夫妻店等开展邮件快递代收代投等便民服务,提高快递通村覆盖率,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引导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大型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以县城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直供直销、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品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业务重组,鼓励品牌连锁流通企业通过股权加盟,促进区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1、引导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发挥“政府+市场”“贸易+物流”“上行+下沉”组合叠加效益,鼓励优秀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乡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整合企业供应链、信息、品牌优势资源,打造开放共享的供应链平台,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为更多零售商、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加保值保险、信息化、智能化、诚信化的物流赋能,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打造更加高效的城乡配送体系,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提高城乡物流配送效率。
2、培育农村商业带头人。培育一批农村新型商业带头人。支持开展新型商业带头人培育计划,挖掘农村商业人才。利用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师资团队等开展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电商应用等专业培训,强化实操技能,使参训人员“会上网、会开店、会营销”,以“特色产业+电商”形式打造“产供销”一体的电商直播基地,提升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1、优化农村耐用消费品升级。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各类消费品,包括家电、家居、汽车等生活消费品,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的更新换代。
2、提升农村消费服务供给。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发展乡村夜间经济,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消费服务供给能力。统筹布局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网点,提升乡镇商贸综合体(服务中心)和农村集贸市场的服务水平,形成更好的消费吸引力,逐步提升农村的消费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底)
成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方案等配套政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做好项目建设准备工作。
(二)建设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2月底)
1、一期建设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3月底)。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前期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各项目达成预期绩效目标。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方案,做好前期项目资金管理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数据统计结果。迎接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绩效评价考核。
2、二期建设阶段(2023年4月—2023年12月底)。根据中期绩效评价考核情况,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后期项目建设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实、项目落地。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方案,做好后期项目资金管理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数据统计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月—2025年12月底)
持续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和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开发更多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的产品,增加乡村便民生活服务供给,健全农商互联和产销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丰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村消费市场,不断提升县域商业建设层次和水平。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经合局牵头,财政、乡村振兴等多部门参与的县城商业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形成政策合力,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2、加强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布局商业设施、县城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村商业及物流末端网点。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并加强与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制定县域商业建设标准体系,立足实际,明确商业设施、业态的结构和功能。
3、做好监督工作。认真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改造档案,对项目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督促、检查、指导承办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做好自查。
4、加强财政金融保障。统筹用好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商业领域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增加金融产品供给,积极发展新型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加大县域商业建设信贷支持,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产业基地四类主体发展,全面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聚焦特色产业、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制,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中长期贷款产品。
5、加强总结推广。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题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乡村振兴主题培训等,完善课程教材,加强师资建设,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扩大县域商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宝清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2022年12月6日
附件1
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以下简称《建设任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建立以县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共同参与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联络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合作局,负责项目落地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协助县经济合作局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二、企业选拔
(一)企业选拔方式
根据《建设任务》要求,依法依规强化项目遴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1个项目承办企业,确保资源的有效整合。
(二)承办企业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承办企业项目建设要符合县域实际,有较强业务拓展能力和投融资能力。
2.前期县域商业工作基础好,具有市场统筹、商品组织、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线上线下平台营销等供应链经营业务经验及管理县域商业连锁机构的能力。
3.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商业诚信,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明。
具备以上条件,在应对保供等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为促进县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提供支撑的、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保障民生供应的企业优先支持。
(三)承办企业确定
自《建设任务》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承办企业遴选工作,项目承办企业按《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优先选择人口相对集中、商业基础较好的乡镇进行试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运营模式。
三、日常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项目验收方案,依靠制度体系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二)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定期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地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项目绩效指标达成情况。
(三)建立项目档案
对项目申报、招标、建设、检查、验收、补贴等各环节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做好信息公开
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建设”专栏,全面、及时、集中公开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资金项目等信息,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县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验收标准
按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要求,结合《建设任务》确定的建设目标、内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补贴标准以及《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制定项目验收标准。
(二)验收程序
由项目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成员共同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由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三)验收要求
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经济合作局存档备查。
(四)整体验收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通过省级以上部门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3年9月底前,按备案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报告》,报告结论须明确“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如实反映工作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验收报告须体现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企业、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验收合格的及时组织拨付尾款。整体验收完成后,以县人民政府函的形式,将第三方验收结果报哈尔滨市商务主管部门。
(五)项目周期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本制度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2
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及《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安排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计划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及《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为准。
第六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结余资金可直接列支调整至“约束性指标”建设内容之中。调整后的各项目资金支持标准,由县经合局报双鸭山市商务局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可提前预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后,按验收合格金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通过验收,县政府将依据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由县经合局将违约企业报双鸭山市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须在项目承办企业与政府签定的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中。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承建企业的承建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经合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县经合局存档。
第十四条 县经合局对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在县政府与项目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明晰权属关系,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作用,防止设备闲置或资产流失。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对低质量易耗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3
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为加强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过程,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依据
参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要求,结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确定的建设目标、内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补贴标准以及《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阶段验收
承建企业按照《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根据协议(合同)规定,由承建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
1.承建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工作报告、财务凭证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2.县经合局受理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请主管县领导同意后,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承建企业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阶段性验收。
3.自收到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由验收工作小组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由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4.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后,按验收合格金额拨付专项资金。
5.承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验收工作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相关文件资料,由县经合局存档备查。
(二)整体验收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通过省级以上部门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3年9月底前,按备案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宝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报告》,报告结论须明确“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如实反映工作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验收报告须体现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企业、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验收合格的及时组织拨付尾款。整体验收完成后,以县人民政府函的形式,将第三方验收结果报双鸭山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验收程序
(一)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项目绩效指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合同、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达成绩效指标的证明材料等。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五)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小组组成、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结论等。
四、工作职责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对验收工作负总责,县经合局牵头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并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小组由县经合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派出,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三)验收合格的,报主管县领导审核,由县经合局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
(四)验收不合格的,报主管县领导审核,由县经合局退回承建企业申请材料,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五、其他
本制度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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