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根据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24年1月30日),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关于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3〕106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宝清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加强预警、及时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宝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响应操作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1县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宝清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宝清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气象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各通信公司、各乡(镇)政府及宝清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宝清生态环境局,由宝清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有: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负责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预测预报组,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负责预警报批工作。包括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等。
(4)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5)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3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工信、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推荐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4预测预报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开展预报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5督导考核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县纪委监委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处理。
2.6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督导辖区内列入《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减排措施。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及时将相关应急响应措施通知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县公安局: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县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切割等扬尘作业,组织实施建筑工地料堆、土堆防尘措施;组织开展对道路遗撒、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绿化带裸露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组织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查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县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县级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县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预警期间,牵头开展全县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预警期间,负责组织督导考核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县司法局:从合法性角度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县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会同宝清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在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加强与市电力主管部门协调,督导供电部门、发电企业按照市电力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通信公司: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因防止电信诈骗需要,公益类短信发布需要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各乡(镇)政府及宝清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县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县环境监控中心和县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预警发布提供依据;当接到市气象或生态环境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县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或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控中心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2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报组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提交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县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3)预警发布程序及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经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分管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5)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2.3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4)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及宝清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4.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响应时,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不同预警级别,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开展全县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不同预警级别,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开展全县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3.3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不同预警级别,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开展全县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⑨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⑪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4信息公开
县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报刊等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县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督导考核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由属地政府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5.2制度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工作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三级(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二级(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微信平台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每次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至少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附则
(1)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2)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本预案所称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办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名单
3.宝清县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
4.宝清县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附件1
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1 |
县政府办 |
何 风 |
负责人 |
2 |
县委宣传部 |
姜英昊 |
副部长 |
3 |
县监察委员会 |
杨 雷 |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人选 |
4 |
县发改局 |
王云峰 |
党组书记、局长 |
5 |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王玉民 |
党组书记、局长 |
6 |
县教体和体育局 |
孙清焱 |
党组书记、局长 |
7 |
县公安局 |
安 军 |
党委委员、政委 |
8 |
县财政局 |
董学明 |
党组书记、局长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王显曦 |
党组书记、局长 |
10 |
县交通运输局 |
袁 军 |
党组书记、局长 |
11 |
县农业农村局 |
郭阳 |
党组书记、局长 |
12 |
县卫健局 |
赵德权 |
党组书记、局长 |
13 |
县市场监管局 |
车 民 |
党组书记、局长 |
14 |
宝清生态环境局 |
王洪玉 |
党组书记、局长 |
15 |
县应急局 |
王建东 |
党委书记、局长 |
16 |
县司法局 |
王心诚 |
党组书记、局长 |
17 |
县气象局 |
董云峰 |
局长 |
18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宝清县供电分公司 |
吕佰东 |
经理 |
19 |
中国移动宝清分公司 |
刘爱国 |
总经理 |
20 |
中国联通宝清分公司 |
于春胜 |
总经理 |
21 |
中国电信宝清分公司 |
姜振中 |
总经理 |
22 |
宝清镇人民政府 |
李 洋 |
政府负责人 |
23 |
七星泡镇人民政府 |
肖超群 |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
24 |
夹信子镇人民政府 |
周国良 |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
25 |
青原镇人民政府 |
郎明宇 |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
26 |
小城子镇人民政府 |
潘德海 |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
27 |
龙头镇人民政府 |
李成江 |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
28 |
万金山乡人民政府 |
夏 天 |
党委副书记 政府乡长 |
29 |
朝阳乡人民政府 |
吴彦国 |
党委书记 |
30 |
尖山子乡人民政府 |
吕 威 |
党委副书记 政府乡长 |
31 |
七星河乡人民政府 |
李 明 |
党委副书记 政府乡长 |
附件2
宝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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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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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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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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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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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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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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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宝清县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
会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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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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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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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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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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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 污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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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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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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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结果 |
是否启动预警 (是/否) |
预警等级 (黄、橙、红) |
预警响应等级 (III、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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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ICP备案号:黑ICP备202403227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523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