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清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业用地,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湿地、林业和草原、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耕还湿”“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需要报县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确需征用、占用国有农业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业用地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出现弃种、荒芜现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和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担任,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司法局、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
第四条 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职责:
(一)对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受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落实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全县国有农业用地享有管理权、经营权,对全县国有农业用地进行的农业生产、林草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指导,研究制定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规划,组织整治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工作,保护好国有农业用地资源。
(三)拟定全县国有农业用地发包方案。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租金收缴、上缴、合同签订及灾情、补贴、保险等相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建立数据库,动态掌握全县国有农业用地面积、位置、土质条件等各种数据,对承包方种植品种、农业技术、经营项目、面积、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对全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权的确认;对长期对外发包的土地到期后接收并统一经营管理;负责全县涉及国有农业用地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及移交。
(六)负责对国有农业用地区域内的路、桥、涵、电力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五条 全县国有农业用地承包合同由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统一印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合同书签订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依据合同法文本签订),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对合同的制定要严格把关,对合同的签订要严格监督,做到客观、真实、规范、严谨。由发包方法人和承包方共同签字盖章,上报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核准备案后生效。土地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立卷存档。
第六条 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要定期采集土地矢量数据,建立国有农业用地资源管理信息库,了解土地的面积、土壤条件、信息变化情况和种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土地管理、使用状况及各属地单位营收综合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禁止签订长期合同,杜绝合同未到期续约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信息公示”“土地公开竞价”原则,完善国有农业用地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为保障国有农业用地的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期满实行同等条件下原耕种者优先原则。
第八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的春播、秋收、土地整理、秸秆焚烧、各项补贴发放、土地的清查、清理和回收等管理工作,落实好属地责任。在国有农业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监督各承租方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禁止闲置、荒芜国有农业用地。禁止开垦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严格保护植被、结皮、地衣等,执行《宝清县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保护优先、用养结合,切实保护好黑土地。
第四章 土地经营
第十条 县甫田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有限公司为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主体。运用县国有农业用地资源,加强与国企央企特别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县国有农业用地的潜在效能,用以解决民生福祉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应结合实际建立土地发包价格评估机制,开展农业用地评价、监测等调查工作。制定土地发包指导价格后,制定土地发包方案,经县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通过拍卖、平台竞价或其他方式开展土地发包。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向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全县国有农业用地承包合同期原则上为1年,超过两年(含两年)承包期的,需说明情况,并报经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批准后,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年限。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国有农业用地。因下列情形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包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其他项目的。
(二)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的。
(三)擅自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国有农业用地的。
(四)擅自进行非生产性挖土(取土)等破坏耕作层,或乱倒淤泥渣土改变土地结构的。
(五)违法违规在所承包国有农业用地上搞非农建设、非粮化生产的。
(六)破坏国有农业用地内原有配套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予以收回的。
第十四条 全县各国有农业用地权属单位严格遵循国有农业用地有偿使用原则,负责权属土地承包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费发票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承包费经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统一汇总后上缴县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准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县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审批,县国有土地权属主体私自将国有农业用地对外发包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坐收坐支国有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农业用地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清县国有农业用地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规〔2022〕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lbaoqing.gov.cn/bq/1268/202409/c07_213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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