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宝清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免费检定的公告

2024-02-28 08:17 来源: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现就宝清县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详见附件1)的计量器具,其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符合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用。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及量值准确。二、办理流程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按照规定提交《宝清县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复印件报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前1个月,向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经发现,将依据上述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立案查处。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宝清县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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