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2022-12-12 14:44 来源: 宝清县民政局

 

宝清县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厘清基层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力下放、权责统一”,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加强城乡低保“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宝清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申请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申报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请人在向低保申请受理机构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二、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本人按要求填写《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居)指定专人代填写。对《申请书》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

城乡低保诚信承诺制度

一、申请城乡低保的居民,申报前必须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内容如下:“本家庭所填内容真实可靠,无虚假内容。本人与家庭保证所反映和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可靠,并认真配合家庭收入调查,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自报情况如有隐瞒、虚假行为,甘愿接受低保有关规定处罚”。今后如果家庭情况好转,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居)委会报告,并自愿退出低保。

二、各乡镇、农场、社区要将低保申请人所填写的《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诚信承诺书”存档。

三、如果申请人有意隐瞒家庭收入、支出或提供虚假证明,三年内不得申请低保。

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对申请人信息核对的结果、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收入财产申报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要达到100%。

二、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三、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四、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后存入申请家庭档案。

五、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县民政局根据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不定时深入救助家庭进行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将启动问责程序。

城乡低保评审、评议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成立审批小组5人以上),由乡镇长任组,分管领导、民政助理、驻村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为成员。村(居)委会设立城乡低保评议小组7人、9人或11人)对申请家庭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确认。评议小组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并主持,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党支部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详细填写民主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二、新增(调整)保障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在完成入户调查后,由村(居)委会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对经三分之二以上评议小组成员通过的新增(调整)对象,经全体议人员后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对评议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退还全部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在材料整理齐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批小组审核评议。对审核、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按A、B、C三类,初步确定对象类别和标准,由乡镇盖章,经办人、民政助理、分管领导、主领导签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对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本,并说明理由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被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制度

一、村(居)委会、乡镇设立城乡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栏的内容和标准要求统一,规范制作。公开栏应设置在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二、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监督电话公开。

三、村(居)委会对已享受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地址、享受的保障金额等。对新增对象、调整保障金对象、拟退出对象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每次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拍照存档备查做到照片清晰,内容完整,公示真实。

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审批实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一级审批制度

二、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明材料齐全;

2、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3、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

四、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受理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信息核查时间)。

 

资金管理制度

一、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按时拨付。

二、杜绝挤占、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三、社会救助低保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设立专职会计,及时报账。

五、县民政局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救助金发放情况,严禁违规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全力配合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低保金发放情况的检查。

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制度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

二、公益性劳动主要包括社区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三、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要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各村(居)委会要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记录。

四、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人,城市低保对象每月1次,农村低保对象每季1次,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

五、对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应组织村(居)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短期状况没有太大变化的一年核查一次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有劳动入的家庭半年核查一次。核查后,认真填写《宝县城乡低保年度审核表》《宝县城乡低保清查表》。对核查工作中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城乡低保户,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取消保障待遇等意见。无故不参加、不配合动态核查的家庭作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处理,动态核查工作要求做到入户全面、调查准确、记录完整。

二、常规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每规定时间上报新增人员信息核查表,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信息核查办每月要对新申请人员进行信息核查。

年终数据比对。根据省民政厅工作安排,每年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数据核对。

死亡人员月核查机制。村(居)居委会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申报死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每月初要对殡葬、公安、疾控等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及时清查死亡人员。对于外地居住家庭可以要求低保人员每月发视频或照片进行核查,对于不按时发送视频或照片的家庭可停发。

及时依规提报相关数据根据《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应用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民发(2020)24号),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信息核查办每月月初收集上月殡葬、公安、疾控等部门的死亡人员数据和社保部门的退休人员数据并将数据推送给乡(镇)民政办、农场管委社区指导中心;各乡(镇)民政办、社区指导中心、农场管委核查辖区内人员数据,并将死亡、退休人员、服刑等超出低保标准的或国家政策规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停发乡(镇)民政办、农场管委社区指导中心要严格遵守数据报送时间,于每月25日零时前完成当月数据台账生成、审核、提报,经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生成统计台账后,导入民政事业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确保两系统数据准确一致,严格依据平台数据发放资金。

 

 

 

低保退出及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退出低保,或经查实后取消低保待遇。

一、保对象中,1、凡被查实或被举报查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2、有经营或自用型汽车的;3、三年内已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的;4、有住房或铺面出租的,农村低保家庭在城镇有楼房的(低保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或拆迁一处住房的除外5、单身已重新组建家庭,且生活状况明显好转的;6、凡在社保局领取了养老保险金的;7、家庭条件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对保障对象进行经办人近亲属备案核查,核查后对有经办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的进行单独备案和严格管理。

1、报告对象:乡镇、村(居)委会干部本人及其亲属,亲属指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叔伯、婶母、舅父母、姑父母等

2、报告内容:上述对象是否已纳入城乡低保,什么原因纳入保障、何时开始保障、保障人口和保障标准。

3、报告程序:先由本人填写《宝清县低保人员经办人近亲属备案》,由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申请人档案单独保管存放备查。

 

信访回访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和低收入的信访事项。

、做好详细信访记录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明确查办人和整改落实时间。

、将查办的结果告知信访人。

、征求信访人对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对查办结果的意见。

、征求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且要求信访人和办事人员均要在整改回访单上签名,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件件有交代、件件有结果。

档案管理制度

权限下放后社会救助各类档案全部由救助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完善影像档案备案制度,留存好入户调查、申报承诺、动态调整的照片和视频,做到“工作留痕、有据可查”。

低保档案是指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等低保经办机构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档案工作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低保档案工作经费,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低保档案的管理及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低保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日常管理类

1、低保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制度;

2、低保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3、低保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4、关于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等;

5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名册;

6、低保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7、低保工作对象分类、资金统计等各类统计月报、年报表;

8、低保对象名册、动态管理统计表、年度统计表等;

9、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汇总材料:

10、低保金或实物发放名册、清单;

1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及就业变化情况登记表、低保对象再就业介绍登记、低保对象技能培训登记等;

12、低保对象公示材料;

13、年审查中被走访低保对象的名单、佐证材料;

14、低保对象来信来访材料;

1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类

1、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低保困、临时救助)

2、低保对象救助申请书、授权书、承诺书

3、居(村)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6、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7、养老金领取凭证;

8、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

9、就业或职业培训情况证明;

10、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11、残疾证复印件;

12、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复印件;

13、支出证明材料

14、信息核查材料;

15、年审、清查材料;

16、入户调查、公示材料;

17、准予救助通知书存根或不予批准救助通知书存根;

18、终止救助通知书存根;

19、救助对象迁移证明;

20、其他相关材料。

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

1、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根据归档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保管期限为10年。

2、审批类档案除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存根等材料保管期限为6个月外,均自低保终止之日起保管10年。

3、低保资金的预算、决算、划拨的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材料归入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低保档案的整理

1、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进行整理,一般以“件”为保管单位,按问题(事由)结合时间进行整理、装订,按年度编制顺序号。

2、审批类档案以“袋”为保管单位,一户一袋,袋内文件材料按件装订,即办即归。

3、清查、年审材料归入审批类档案。历次年审清查审材料均要归档。

4、低保对象终止救助后再次享受低保所形成的档案应重新装袋整理、编号,并在档案目录的“备注”栏中标注前次低保档案袋号。

5、低保资金的预算、决算、划拨的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材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整理。

6、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电子数据应定期做好系统备份。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相同。

7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应为档案保管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配备必需的档案设施、设备,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

、低保档案的查阅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建立低保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低保档案信息;低保对象所在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单位低保对象的低保档案或信息;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需要或办案需要,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低保档案或信息。查阅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档规定,尊重低保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和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结合我县际,特制定本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审批低保工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严肃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四、违法违纪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方式分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建议离岗培训;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负责低保工作人员,在所辖区低保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第四条规定追究责任。

1、对符合保障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做出书面检查;

2、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解释政策法规的,做出书面检查;

3、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掌握不清楚、不及时,做出书面检查;

4、不按规定报表、录入系统数据或系统数据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低保金的,新申请低保未审批人员、动态停发人员未及时下发不予批准告知单、动态调整通知单,造成信访事件的,做出书面检查;

5、办理程序不规范,动态管理不及时,调查、评议和公示不到位,政策宣传不到位、档案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不按政策执行近亲属备案,出现错保、漏保、单人保情况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6、推诿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或不按时限要求上报申请人材料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建议离岗培训

7、违法收取申请人、保障对象礼金、礼物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超越条例规定违规办理保障待遇的,或为自己及亲友隐瞒收入骗取低保金,冒领低保金及贪污受贿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低保管理工作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如出现违纪现象,区分不同责任进行处理。

10、对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按人员管理体制和刑事追究权限,由有关方面进行处理。上级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进行建议和监督。

 

强化“权限下放”的工作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社区指导中心要按照人口数、困难群众体量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社会救助人员,且保持工作队伍相对稳定;要合理安排经办人员分工,至少由两人以上开展工作,严禁由一名民政助理承接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审核审批(确认)等所有下放事权;要保障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需求;要及时组织集体研究审核审批(确认)工作,确保审核审批(确认)按照时限要求完成。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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