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指南

2024-04-16 13:56 来源: 宝清县民政局

宝清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指南为有效解决我县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难题,切实推进我县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政策引导、自愿申请、精准实施的原则,现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

一、救助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为宝清县户籍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救助标准。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上年12月份基本生活标准+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救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含“加发”部分)、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金额。

三、救助流程。

总体上采取“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的原则。

1、能力评估。有入住意愿的低保家庭老年人或老年人的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已经纳入失能护理补贴范围的低保家庭老年人,可以不用再次申请评估)。

2、申请救助。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入住机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施行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满30 日的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但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3、审核确认。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4、支付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5、调整待遇。救助期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服务、不按时交纳入住费用、不遵守入住养老机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其他照护对象生活的,养老机构有权终止其照护服务。本人或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民政局。民政局经确认后,按规定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待遇。

四、服务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等级评定为一星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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