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2-12-01 14:47 来源:

各有关单位: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已代拟稿完毕,按规定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按县领导要求请高度重视制定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22126日(星期二)下班前,将部门意见单(如无意见,填写“无”)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函复我中心。复函意见电子文档(扫描件)请发至我中心电子信箱(bqxwyglzx@163.com)。

联系人:   13945782337(宝清县物业服务中心)

  附 件:《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   

 

 

宝清县物业服务中心

2022121

 

 

 

 

 

 

宝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宝清县实际情况,现制定维修资金补交、续交规定:

一、商品住宅已出售未交存维修资金(纳入城镇改造老旧小区)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业主委员收集等方式筹集。

房屋转让时,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或者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收缴标准,根据《双鸭山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1、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小区执行现有标准;

2、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按照商服50/,室外车库30/,地下停车位20/,低层、多层住宅30/,中高层、高层住宅40/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会职责。

 

 

 

主办:宝清县人民政府    承办: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清县政府信息数据中心 运营管理 联系方式:0469-5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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